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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的核心價值與挑戰:以職業重建在新制需求評估中之角色為例

工作對當代人類生活的重要性早在許多文獻被證實,工作是個人生存、自尊與成就的重要來源,也能促成社會關係連結與社會義務實踐(吳秀照,2007)。對身心障礙者來說,就業參與不但符合對其自尊與生活品質等個人身心發展有益(杜維鏌、白嘉惠、王敏行,2010),更具有社會參與的社會融合意義。如何協助障礙者進入勞動市場,已是當代福利國家身心障礙政策的重要範疇。但臺灣最近一次的政府調查(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3)卻指出,臺灣介於15-65歲之就業年齡的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9萬8,277人,但勞動參與率卻僅達19.13%[1];與一般民眾同時期的勞動參與率(57.9%)及失業率(5.9%)相比較可發現,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不到一般民眾的三分之一,顯示臺灣身心障礙的就業狀況並不理想。身心障礙者是一個異質性高的群體,障別、障礙程度、加上個人生命歷程中的家庭與教育因素,以及勞動市場潛在的歧視、機會與工作支持的缺乏,往往使得協助障礙者的職業重建服務過程變得更加複雜。因此,在職業重建服務介入之前,一個有效、多元且全面性的需求評估變得相當重要。

臺灣2007年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障法」)立法,規範自2012年起,改變以往由醫療專業鑑定身心障礙者身份的方式,以「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為基礎,建構對身心障礙者的鑑定與需求評估。國內有關ICF的分類系統介紹已經相當豐富,本文應毋須再多作說明。相對於勞動生活在現代人生活的重要性,以及臺灣身心障礙者長期不佳的勞動狀況,本文之主旨即是要探討臺灣ICF新制的需求評估,是否能為障礙者獲得更適切的職業重建與相關就業服務,提供一個更加有效且全面的依據。本文將先由ICF新制實施對臺灣身心障礙政策的歷史意義出發,再分析目前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所使用的評估工具、和進行需求評估的社工專業,最後將指出目前的行政部門缺乏溝通協調,才是ICF新制的最大挑戰。臺灣的ICF新制需求評估,並未完全跳脫臺灣傳統的身心障礙者政策思維與對障礙者的圖像建構,在評估工具的建構上,仍然偏重傳統的社政照顧需求面向、刻意忽視障礙者在職業重建與就業生活潛在的需求評估;而在評估人員的部分亦未結合包括職業重建等其他專業。這樣的需求評估並不符合ICF的多元專業整合與服務的核心價值,應被改善以保障身心障礙者進一步獲得適切職業重建服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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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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