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從ICF發展模式 談心智障礙者全人發展的可能性
世界衛生組織於2001年大會通過了ICF(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重新定義身心障礙狀態的判斷標準,ICF在多次修訂的過程中,納入了社會模式的觀點,強調障礙者的社會參與為重要的公民權利,認為障礙並非個人的問題,而是著重在各種外部結構性因素所造成的阻礙。ICF發展模式主要的運用,在於功能、活動、參與和環境因素的構成與互動,從健康促進的概念和生態觀點切入,最終達到促進社會變遷和提升社會支持的目的(王國羽,2010)。
我國也於2012年開始採用此社會福利新制,除了原本的身體結構損傷的評估外,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加入了外部環境及社會因素對障礙的交互影響,此一重大概念翻轉了過去只將焦點放在障礙者個人身上,進而關注社會層面及環境所造成的阻礙,及須提供哪些相關的環境及支持來改變這些阻礙,以支持障礙者的生涯發展及社會參與(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2011),此層面可包含在人際關係、健康維護、教育機會、就業穩定、居住環境、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休閒娛樂…等需求與期待,強調以全人的觀點了解障礙者的整體性需求,使障礙者在支持的環境及友善的社會中,能夠擁有自主、獨立、尊嚴的生活(李英琪主編,2012)。
心智障礙者因其特質,需要投入許多社會及環境層面的支持及資源,以建立其參與社會及自我發展的環境,喜憨兒基金會試圖以就業職場作為一種場域,運用ICF模式發展觀點,提供全新服務模式,改善及排除外在環境的障礙,進而開創心智障礙者全人發展服務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