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試論社區早期療育據點
過去早期療育的介入地點多數在醫院、教養機構。因為家長會發現自己的小孩有落後跟不上其他小孩的現象,幾乎都是患有疾病、重度障礙或明顯障礙問題(如不會說話、看不見或行動困難)等表現狀況。面對這些情況,家長若沒將小孩藏起來,大概都是帶到醫院,希望能「治療」。當發現無法復原時,有可能因失望及面子問題,將孩子藏在家中。較為積極家長,或許會密集跑醫院進行復健,或送往機構安排教養活動。
在有心人士與家長團體的倡議下,政府與社會對早期療育有了比較正確的觀念。於是引進國外的療育介入模式:家庭方式(Home-based Services)、中心方式(Center-based Services)、醫院方式(Hospital-based Services)、家庭與中心結合方式(Combination Home and Center-based Services)、幼兒園方式(Kindergarten Services)等策略(柯平順,2009)。
簡單地說,醫院方式就是必須要到醫院或相關醫療院所進行治療或復健;家庭方式則是直接在家庭執行介入服務,也就是類似現今所謂的「到宅服務」;中心方式係家長將小孩送到發展中心接受服務;家庭與中心結合方式為結合中心與家庭服務方式,小孩多數時間在家中接受服務,也安排部分時間到中心接受必要的服務;幼兒園方式係在一般幼兒園成立特殊班,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務。國內幼兒園的教育服務常被忽視,最早應該是1970年代臺灣師範大學衛生教育學系王老得教授創設的壟童幼兒班(柯平順,2009)。
臺灣推展到宅服務的方式應該是濫觴於1990年代初期,中重度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國小學齡兒童爭取教育權時,教育行政單位限於學校設備與教師專業不足因素,仿國外到宅服務方式,規劃了「在家教育」方案解決這些學生的受教權,只是精神並不一致(柯平順,1994)。後來早期療育服務發展初期,並沒有「到宅服務」的方式。然而,早期療育發展初期,學前特殊教育班相當不普及,醫院提供早療服務的單位也有限;社政的早療機構或中心,也都是集中在都會區。造成許多有需求的小孩與家庭,根本無法取得必要的服務。經過有心人士的呼籲及家長團體的遊說,當年內政部兒童局終於在2013年頒布「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為無法到醫院或機構接受服務的兒童提供療育的機會。
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中對服務對象的條件要求為
1.未到幼托園所或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
2.主要照顧者因本身能力受限,如語言表達能力不佳、認知及識字能力不足,而影響兒童的療育功效者。
3.因經濟困窘、交通偏遠或其他家庭因素,未能接受療育者。
4.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之個案。
可見其精神重在解決因各種不利條件,而無法得到必要早期療育服務的兒童及其家庭。惟,這樣的服務仍然有其困難存在。首先,若是居住在較為偏鄉地區的民眾,其家人或鄰居多數屬於民風較為保守者,服務工作人員到宅時,部分家庭會有困擾,擔心標籤效應或家人間的爭議。其次,則為服務內容總是受限,缺乏與同儕互動機會,社會技能的訓練不利。
為了處理此些困難,於是發展出所謂的「社區療育據點」的服務方式。此模式的推動應該要提到王永慶先生所成立「王詹樣社會福利基金會」的貢獻。雖然當年兒童局在2009年就開始研擬「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及社區療育據點試辦計畫」,在2013衛福部社家署正式公布「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及社區療育據點實施計畫」。不過基金會已經在2011年就補助被評鑑績優之早療機構,推展社區療育據點。每個據點約補助200萬元經費,提供20名兒童及其家庭必要之早療服務。接著,社家署也在2014年開始補助社區療育據點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