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期 性別平等(2015年03月)
從2014年《女男實際平等法》 析論法國性別平權政策
法國是婦女權運動的故鄉,1791年法國女劇作家奧蘭普.德.古施(Olympe de Gouges)草擬了《婦女及女性公民權利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a femme et de la citoyenne),提出17條有關婦女權利的要求,這個宣言後來成為女權運動的綱領性文件,爭取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基本權利。時至今日已經二百多年了,法國女權運動依然為女性解放和性別平等努力不懈,因為事實說明了人類的權利並不是天生賦予,而是人類努力和社會文明的產物,如同法國前婦女權利部(Le ministère des Droits des femmes)部長瓦洛貝卡森(Najat Vallaud-Belkacem)所言:「歷史不會自動引領我們向前走,所以我們要在政治上更積極努力」(Vallaud-Belkacem, 2014)[1]。
順應時代的變遷,社會環境的改變以及邁向多元文化的需求,2014年8月4日法國的《女男實際平等法》(Loi no 2014-873 pour l’égalité réelle entre les femmes et les hommes)頒布施行,標示著法國「第三代婦女權」(3ème génération des droits des femmes)的到來(Forsé, 2013)。揆諸法國婦女權利發展史,第一代婦女權運動在1940年代開始,主訴求在公民權利的爭取,婦女在選舉權、就業權和受教育權有所斬獲;第二代婦女權運動始自1970年代,公民權利的範圍已顯得太過消極狹隘,積極擴展至經濟社會權的享有,涉及到婚姻、家庭、就業、參政、生育、墮胎、社會福利等各方面的權利;而今日第三代婦女權爭取的是實質的女男平等權,權利的本質並不是佔有,而是分享;權利的真義並不僅是擁有,而是能夠真正實現(Pennec, 2006)。
時序進入21世紀,為了實現法國女權運動多年來所爭取的成果,及在各種領域上體現性別平權的價值,建構女男平等的社會環境,法國積極地成立性別平等或反歧視相關機構,包括:2011年依據新修憲法第71-1條設立的「權利捍衛者」(Défenseur des droits),為一個捍衛兒童權利及反對任何歧視的獨立行政機關。2013年將原有的「平權觀察站」(L’Observatoire de la parité)改制為「高等女男平等委員會」(le Haut Conseil à l’égalité entre les femmes et les hommes),負責對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領域上有關女男平等的政策提出反思、評估及建議。自1974年法國一直有「婦女權利」相關的部會專門負責婦女權利及女男平等相關政策實施的傳統,2012年現任法國總統歐蘭德(François Hollande)設置「婦女權利部」(Le ministère des Droits des femmes),全權負責婦女權益的運作。不過「婦女權利部」在2014年《女男實際平等法》通過,完成歷史任務後,又與「城市、青年暨體育部」合併為「婦女權利、城市、青年暨體育部」(le Ministère du Droit des femmes, de la Ville, de la Jeunesse et des Sports)[2]。
法國兩性平等之法源於1958年第五共和憲法即已明訂,2008年法國憲法進行大幅度的修改,將憲法序言第1條增加第二項「法律應有利於女男同等比例參與各項選舉職務、擔任公職以及承擔專業與社會責任。」2014年的《女男實際平等法》試圖在公/私領域上達到性別平權的目標,其內容涵蓋防治家庭暴力、消除性別刻板印象、對抗女性貧窮與社會排除、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尊重女性尊嚴、打造兩性家庭/工作平衡的友善環境、破除女性職場上玻璃天花板的窘境,爭取女男薪資報酬及就業上的平等權利等等,全文共77條條文,涉及修改的法典包含了勞動法典、社會安全法典、社會行動及家庭法典、公共健康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刑事程序法典、消費法典、農業及海釣法典、住宅建築法典、地方自治普通法典、選舉法典、運動法典、商法典、手工藝法典及傳播自由法等多領域的法制條文[3]。《女男實際平等法》法案內容自2012年開始,由各部會提出促進兩性實際平等的相關政策與具體行動清單,殊有研析參考之價值。本文之旨趣在於試圖從《女男實際平等法》中梳理出法國在促進女男平等政策上的箇中涵義,以期對我國兩性平權的發展具有啟發性的意義。
壹、打造家庭/工作平衡的友善家庭政策
法國為了降低夫妻工作/家庭責任的衝突,當父母提出子女教育親職假申請,留職停薪其間得以向國民家庭津貼基金(la Caisse Nationale des Allocations Familiales)申請留職停薪津貼以提供父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喪失之補助。法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共有三種津貼可以申請:1.生育或收養獎勵金(la prime à la naissance ou à l’adoption);2.兒童養育基礎津貼(l’Allocation de base lié à l’entretien de l’enfant);3.工作自由選擇補助(le complément de libre choix d’activité)(Tachot, 2013)。然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1985年創設以來,提出申請的大部分是母親,以2012年為例,請領工作自由選擇補助的有54萬人,其中96.5%是由女性來請領,父親請領的人數僅有1萬8千人,也就是父親請領的比例僅為3.5%。《女男實際平等法》為了鼓勵父親申請子女教育親職假,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上做了改革,並希望藉由這個社會行動在2017年達到10萬名父親申請親職假的目標(Premier Ministre,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