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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期 性別平等(2015年03月)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修法後司法實踐之我見

婦女救援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及臺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自民國(以下同)79年起,即針對有關婦女人身安全議題嘗試研修法令不夠周延之處,以期能有更好的法律規範來處理有關婦女人身安全問題。彼時即將所謂婦女人身安全議題分為四大類,一為強姦(現改為性侵害)、一為性騷擾、一為家庭暴力、一為娼妓制度(現改為性工作)問題。時至今日,陸續制訂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5)、家庭暴力防法(87)、性騷擾防治三法(包括9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93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及95年性騷擾防法)、修正了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88)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100),相關問題在立法或修法上或多或少皆已有所進展,當然隨著時代的進步也還有很多陸續可以討論的空間。

其中性侵害案件是對婦女造成傷害最為劇烈的人身安全議題,由長期以來協助受暴婦女之現代婦女基金會於83年整合各方意見及相關法律規定(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醫師法、出版法、受害人補償法等),在鄧如雯殺夫案發生後[1],以特別立法方式透過其董事長即潘維剛立委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於立法院,以求周延。

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提出立法院後,立委諸公關懷重點反而放在諸如夫妻間有無成立強姦罪可能等爭議性條文,以致尚無共識形成,所以一直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迨彭婉如命案發生後,始喚起朝野之注意、關懷此一議題,但在三黨及法務部意見折衝下,彼時先將涉及刑法部分按下,而就原草案中其餘有關社會福利法規及程序上對被害人之保護等部分85年先予討論通過[2],至於有關性侵害犯罪之實體法修正部分,則至88年刑法條文部分修正時才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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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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