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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期 性別平等(2015年03月)

兒少性交易防制工作被遺忘的一角——試論嫖客輔導教育

「16歲少女『花花』為買名牌包、漂亮衣服,竟下海到應召站接客,平均每天接客10次,直到下體疼痛由母親陪同看婦產科,母親才知道女兒荒唐事。花花在警局做筆錄時說,『我又不偷不搶,是靠自己勞力賺錢!』讓人聽了直搖頭,母親也難過掉下淚來。」(東森新聞雲,2013/8/23)[1]

這類型的報導屢見不鮮,反映出臺灣社會對於兒少性交易的主流看法。兒少性交易市場由販賣者(人蛇)、消費者(嫖客)、產品(被害人)所構成,而消費者的需求是決定市場存活的最主要元素,需求越大、供給就越多;換言之,嫖客需求越大,就會有更多的兒少受害。回顧臺灣兒少性交易防制工作走過二十餘年,兒少(主要以少女為主)一直是被關注的重點,不僅是被保護服務的對象,被研究的對象,也是最被汙名的對象。而嫖客雖依法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需接受輔導教育及被公告姓名與照片,但實務上,嫖客多數獲得法官輕判(李麗芬,2012)或稱不知少女年齡而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2];此外,媒體報導也鮮少譴責嫖客,相關學術研究更是貧乏,作為市場機制中最重要的需求方,嫖客卻隱形不見了。

依法規定,觸犯兒少性交易相關犯罪者須接受輔導教育,故嫖客在判決確定服完刑責後,需接受十二小時以上之輔導課程,以減低其再犯率,立法用意就是要減少需求。雖然法律上已顧及需求面的防制,但在實行面,犯罪者輔導教育一直未受政府相關單位所重視,二十年來未見正式的、完整的課程檢討與成效評估被提出。因此,本文目的希望透過國內外文獻探討了解兒少性犯罪者的動機與行為模式,並檢視目前犯罪者輔導教育執行現況,進而提出建議,以落實需求面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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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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