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期 社會工作職場安全(2014年09月)
從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談相關法令之檢討
社會工作於50年代漸漸於我國推動,而自1997年公布「社會工作師法」後,社會工作於我國,可謂進入了一個新的紀元。社會福利界的學者、專家及工作人員莫不對於此新境界寄予厚望,也共同對於整體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的未來發展有著新的壁畫。
回顧近50年的發展,社會工作歷經從無到有,從非專業發展、慈善服務進展到社會工作員的制度實施,社會工作的從業人員已經能從社會工作師演變成專科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的執業領域也能從政府聘雇人員多元化至醫務社會工作及校園社會工作師等(侯建州,2012︰4-7),然而,社會工作在政府部門的人力卻也隨著各項社會福利法規增加之法定職掌,而出現人力困頓現象,近日則又因2012年家事事件法之施行,顯得更加捉襟見肘。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之範圍包括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可見社會工作師工作範圍之多元性及其服務對象之多樣化。
立法院近來曾有相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法案之提出,並經會議決議交相關委員會審議中,顯見社會大眾對於社會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已經有所認知,也已肯認其重要性。而此種提案踴躍的情形引發本報告研究興趣,也擬從社會工作人身安全著手,進行相關討論,進而提出法制方面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