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期 社會工作職場安全(2014年09月)
社會工作從業人員職場安全的雇主責任與相關議題探討
社會工作是一個以幫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發揮功能和維護社會健全運作為目的的職業。通常社會工作者透過和服務對象建立相互信任的夥伴關係(專業關係),經由溝通對話與服務對象重新辨識問題、尋找對應策略與資源、開啟內在能量,並採取行動促成正向改變。社會工作這一個助人自助的服務業,執行過程動態且變化萬千,其特殊性有以下八點:
一、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對象多元,工作場域範圍寬廣且並非固定,服務提供可能在政府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但更多時候可能發生在服務對象的家庭、工作場所、學校、娛樂場所、發生事故地點或社區裡。
二、社會工作助人,強調先與原本並不熟識的受助者建立友善互信的專業關係。受助者在專業關係的基礎上,在社會工作者陪伴支持下面對困境,做出自我決定。受助者在承擔行動選擇的責任中成長,得以恢復受損的社會功能,結案的受助者能夠回歸自己的生活常軌。社會工作者必須有能力與服務對象發展專業關係,在信任基礎上建立溝通對話,共同合作朝向服務對象抉擇且社會工作者也認同的目標努力促成改變。
三、這種信任關係雖立基於平等思維的信念而發展,但在行政或現實的社會條件上,社會工作者擁有某些行政的決定權與資源,常有影響弱勢服務對象的資源取得或權利伸張的優勢。
四、由於部分服務的提供必須配合服務對象的生活作息或因突發緊急事件必須及時處理,因此社工人員的工作時間多不規律。而多數政府或民間機構受限於人力,工作時間調整彈性有限。
五、社會工作者的雇主多為具有公益性質的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且多數服務係採責任制,社會工作者的責任承擔往往並不一致。有些工作性質複雜,且工作量龐大,造成工作者工時過長、身心負荷沉重。
六、地區性的民間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多為小型;小型社會福利機構募款不易,多依賴政府方案維持機構運作,所能聘僱人力有限。因此,受僱工作者之工作負荷與薪資待遇、休息休假等往往不成正比。
七、社會工作是一個女性受僱者為多數的職業。在不同的行業之工作場域中,女性工作者會面臨的懷孕、生育、家庭照顧及職場中女性較男性容易面臨的性騷擾或暴力問題,在社會工作場域中亦會發生。因此針對女性從業人員的特殊保障與職場安全健康問題在社會福利服務的場域中必須加以重視。
八、由於專業關係的建立是有效服務的基礎,因此,若服務對象是非志願性案主,有效服務的難度高。社會工作者的職場安全與危害原因若來自服務對象時,其職場安全保障的規劃與執行既要顧及保障社會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同時要避免專業關係受到衝擊削弱信任,這種關係上的趨避現象是難題。思考助人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保障時,同時必須考慮對於專業關係建立與維繫的衝擊。
政府及民間社會工作人員都以助人為目的,常以服務對象的最佳利益為念。但是,在眾多關係人裡該以「誰的最佳利益為重」呢?當社會工作者的雇主(有時政府也是雇主)也主張自己的最佳利益時,社會工作者常常陷入倫理上的困境。當社會工作者具有裁量服務提供及資源分配的建議權或決定權時,例如從事政府保護性業務的社會工作人員可以行使暫停親權或法令規定的禁制權,於是在服務提供或業務執行過程裡難免因執行業務產生爭議而導致服務風險或危害的發生。另外,多數社會工作人員服務之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質量、服務對象問題與需求的不確定性,且部分服務機構擁有的資源能力與提供督導支持能力不足,使得社工人員承擔工作負荷與工作壓力的議題層出不窮,有關社工人員工作負荷與工作壓力的相關研究也不在少數。
上述議題指出了從事社會工作這項職業可能面臨人身安全的風險,以及在職場服務可能因為勞動條件不佳面臨的身心健康與衛生照顧問題。換句話說,社會工作人員作為社會共同生產的一員,也與其它各業勞動者一樣,都會面臨職業上的風險與危害。又因為其工作性質的特殊屬性,從事社會工作的職業風險與危害,需要就社會工作從業者的工作場域與工作執行的特性,深入探討,繼而針對職業風險及安全危害,採取風險評估及具體的防護措施。
我國法令中有關勞動者的職場安全與健康保障,主要依據為民國63年訂定的「勞工安全衛生法」。該法為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及保障勞工的安全與健康,規範雇主對於受僱勞工工作場所的建築物、設施設備、生產原料等應從事風險評估、安全檢查與防護,以避免勞工在生產作業活動發生意外或職業上所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等。但是該法制訂的時代背景是在我國工業快速發展、伴隨著重大職災而引起社會關注之際,故法令保障對象主要為製造業、營造業等行業。其後雖然陸續擴大適用範圍,但仍僅適用於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等14行業。其中雖納入醫療保健服務業,但並未納入其他跟社會工作相關的職場,因此多數社會工作人員的工作職場是排除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的保障範圍內。由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行業有限,且保障對象僅限於受僱勞工,近年來修法建議不斷。在102年6月,「勞工安全衛生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於103年7月3日開始實施。該法適用於所有行業以及各業的工作者,因此,僱用社會工作人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的政府、民間社會福利機構或有營利事業登記的商業組織,均含括在法令適用範圍內。
至於社會福利領域針對社會工作人員職場安全與健康的相關規定,在「社會工作師法」中僅有第十九條略為提及:「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但此法之規範,僅及於領有證照、執行公權力的社會工作者,並未顧及廣大的民間社會福利部門工作者。另外,在社政體系部分,針對從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等保護性業務的社工人員,中央訂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多數縣市根據此行政命令雖個別訂定要點,但其適用對象僅及於從事保護性工作者,少數縣市例如新北市將適用對象擴及社會局社工人員。但因該要點為行政命令,縣市政府基於資源、人力有限或對於社工人員職場安全重視程度不一,是否落實執行不無疑義。而如果相關單位未落實執行,即使因而發生職場危害事件,依相關要點亦無強制性制裁與罰則。臺中市政府故而在103年5月訂定「臺中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臺中市政府,2013),將適用對象擴及公私立福利機構、團體或學校執行社會福利業務人員,並將人身安全定義為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財產權、自由權、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權益等部分,並訂有輕微罰則,企圖透過法律位階之提升,強化社工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系統性保護支援、主管機關及雇主責任等人身保障。但在我們看來,該法雖然立意良善,但對於人身安全定義太過空泛,對於原先最關注的職場安全與保障之具體需求反而失焦,易流於宣示性立法。
而鑑於近年數件社工人員遭受嚴重的攻擊事件,立法委員們在102年11月和12月間提出三個關心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的法律提案。這三個提案首先提出的是15567號提案,由王育敏等七位委員提出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第二個是15595號提案,由李昆澤等四位委員提出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維護法」草案。第三個是15844號提案,由何欣純等三位委員提出的「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條例」草案。根據立法院網站的資訊,這三個提案在立法院內最近的一次討論是民國103年5月26日下午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的第30次全體委員會裡併案審查。(立法院,2014)。
立法院裡排隊審查的議案非常多。許多法律提案因為排不進委員會的審查流程而在立法院裡一躺多年,沒有進展。被政黨、立法委員、媒體重視的議案,或者有利益團體持續遊說的議案比較會持續進展而順利通過。目前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議題有一定能量的社會關心,相關法案還能夠在立法院裡排進議事流程裡循序漸進。我們也要呼籲社會工作者們能夠持續關心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等代表社會工作的專業組織能夠持續發聲關心和遊說立院各政黨的黨團和關心支持的立法委員們。如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法案能夠通,建立社會工作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之預防機制,維護社工人員執業之人身安全與健康的各種措施將形成中央級的政策。在有法律規範下,有法源依據,各級政府都能依法取得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強化社工人員執業安全的保障網絡、改善環境設施設備、與推動各種保障社會工作人身安全的政策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可以說是所有工作者的職場安全與健康保障的基本法,而未來若「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維護法」(草案)得以制訂並通過實施,則其將屬於社會工作從業人員職場安全的特別法。本文首先將就勞動部主管、新近正式實施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與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機構可能相關條文之基本意涵進行介紹說明(由於該法涉及業別複雜,眾多子法才正在一一訂定中,故本文尚未能深入討論)。該法修正後,從過去僅適用的十四行業擴大適用到所有行業,亦即包括雇用社會工作人員從事工作的所有場所;往後經營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相關事業的雇主將負有該法所要求對於受僱者之安全衛生、健康維護、風險預防及危害處置之責任。其次本文將檢視三個關心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併案審查中的法律草案。最後,本文將層次拉高,從較鉅視的觀點引用汪淑媛(2013)的相關研究探討有關社工人員身心安全的議題。雖然該文所謂的「身心安全」與本文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討論的「職場安全」或目前立法院審查的三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與「人身安全」並非同義詞,但社會工作人員心理上在從事社會工作的制度環境中所經驗的不安全,往往可能影響其生理健康及工作表現,故該文所提供的視野,在本文探討社工人員的職場安全時,亦值得深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