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期 青年議題(2014年06月)
澳門《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之評析:修復式正義之實踐
少年心智發展未成熟,稍一不慎容易誤觸法網,完善的司法制度有助於建構安全社會,並協助犯案者更生。傳統的報復式司法制度(retributive justice)偏重於嚴懲,強調公義的彰顯等同於懲罰阻嚇,但這種制度往往忽視了讓年輕犯案者更生、學習、重建自己的機會,因此近年許多國家開始發展修復式正義或稱為復和司法制度(restorative justice),平衡犯案者及受害者的利益,鼓勵受影響者透過復和會議解決問題,使犯案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同時,向受害人表達悔意及修補傷害,減低再犯的機會(盧鐵榮、黃成榮,2009;Beck, Kropf, & Leonard, 2010; Burford & Adams, 2004; Van Ness & Strong, 2010)。此外,近代有關少年刑事哲學的思潮逐漸轉變為主張監禁並不能達到治療的效果,施以個別化、多元化的處遇,如個案諮商、家庭治療、社區組織等康復措施,可使少年重新適應社會。二十世紀開始康復哲學逐漸在各國少年刑事司法中醞釀,許多社區處遇方案不斷被引進,而這類社區轉向的主要精神是避免少年過早進入官方的司法體系而受到犯罪紀錄的不良標籤作用,轉交社會福利機構處理,提供輔導及社工服務,能維持少年正常的在社區生活,連結社會資源以滿足需求,並要求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此種措施的確減少司法中不必要的拘禁,研究結果顯示社區轉向處遇比機構監禁對犯罪少年矯治有較高的成功率,並且較為經濟(Clough, Kim, & Conigrave, 2008; Dembo, Wareham, Poythress, Cook, & Schmeidler, 2006; Patrick, Marsh, Bundy, Mimura, & Perkins, 2004; Van der Merwe, & Dawes, 2009)。
根據法務部(2013)最新「少年兒童犯罪概況分析」報告指出,2012年各少年法院(庭)審理終結而裁判確定觸法之少年與兒童人數合計12,045人,其中,刑事案件有392人(3.25%),保護事件有11,653人(96.75%),至於虞犯少年兒童則有2,507人。由於少年兒童仍屬身心發展未臻成熟階段,少年事件之處理秉持「以保護替代管訓,以教養替代懲罰」的精神,兼以各界重視犯罪預防工作,已使近年來少年兒童觸法人數逐年減少,然而自2008年開始,少年兒童的犯罪人數逐年微幅上升,值得各界關注。
從當前趨勢分析大部分兒少犯罪屬於保護事件,此類案件多為輕微犯罪,不適合監禁處分,宜作社區處遇或非刑事性處分進行輔導措施。本文主要援引澳門《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教育監管措施的立法目的是教育少年遵守法律及社會共同生活的基本規則,使少年能以適當和負責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文中評析制度設計與實施內涵之特色,以作為國內未來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