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期 年金政策(2013年12月)
現實與掙扎:從社會福利組織觀點談臺南市ICF制度之實踐經驗
臺灣在身心障礙鑑定與分類系統及福利服務提供方式產生重大的轉變。根據內政部社會司社政年報(2012)資料指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公平參與社會之機會,以及因應身心障礙人數增長、個別性需求多元及國際潮流趨勢。臺灣在民國69年首度提出「殘障福利法」,發展到民國79年修法、86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而條文中對於障礙者的分類其實是受到ICIDH的影響(林惠芳,2010:255),直到民國9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且納入「ICF」[1]的精神,才顯見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從「慈善」邁向「權益」。而障礙者福利也從消極的提供,轉變為積極的支持。ICF制度修改了臺灣的「障礙鑑定模式與分類系統」、「增加需求評估服務」。例如:原本障礙鑑定從只有一位專業醫師進行轉變為新制須再增加另一位專業鑑定人員;而在福利服務提供上,也從沒有經過需求評估轉變為取得福利服務資源前,須經過社福組織派需求評估人員進行訪視評估。這個新制度於民國101年7月已正式實施,除對臺灣來說是一個嶄新的挑戰外,對於社福組織而言,更是嚴峻的考驗。
「ICF」制度曾於民國100年6月起如火如荼的展開全國試辦計畫,各地方政府對於福利服務供給面尚未準備完善就得面對101年7月11日啟動的新制度,實務工作者就發現在行政組織合作、福利資源配置、需求評估、專業團隊審查確認會議、對於社會大眾宣導與說明等面向產生相當大的衝擊(林義盛、鄭潔虹,2012),進一步也顯示,對於政府社福組織部門而言,在制度環境層次上,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實施,則是必須正視的制度環境壓力,亦是「ICF」制度現實面必須處理的議題。
現代社會福利制度的推行主要是透過行政組織提供服務輸送,同時有賴社會工作者來執行才有可能完成任務。因此,對社會工作者而言,有必要從組織層次來瞭解執行新制度實踐的現況,以回饋到決策層面,進而可建議新的行政管理運作。
檢視國內談論ICF相關文獻多為探討ICF與我國身障者權益保障的概念,或在此制度中社工的功能、討論引進ICF對智能挑戰者的影響,或探討ICF應用於視障單一服務使用者研究上,以及探討身心障礙者需求與地方政府資源的關聯(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2011;賴兩陽,2011;林惠芳,2010;李英琪、周佳穎,2009;邱滿艷,2011),上述文獻雖然在概念上能夠引導我們瞭解ICF的架構,以及關注不同的面向,但尚未有從組織層次實踐的觀點探討新制度的實施現況為何?甚至作為一個新制度運作與福利服務輸送的承載體組織,所遇見的現實與掙扎為何?迄今付之闕如。所以我們有必要從承載這種社會福利制度的組織觀點,探討組織與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新制的關聯,組織在場域中的表現,以及從實務工作者的參與經驗出發,描繪社會工作者在實務情境中所體會的圖像與在田野場域經驗中的所見所聞,以具體掌握當前ICF制度實踐的特性。
因此本文的焦點主要放在組織實踐ICF制度的經驗,與作者在田野觀察經驗為起點,故不在建構任何ICF制度之理論假說,僅以用心和動手留下一份實踐工作的紀錄,分享社福組織實踐「身心障礙新制度」過程的現況、面臨的挑戰與可能的因應,並針對此提出建議,以作為實務場域運作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