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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期 年金政策(2013年12月)

當華人的關說文化遇到社會工作——以保護性社工緊急處遇為例

「關說」是華人社會特有且普遍現象,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以民國102年6月份的新聞報導為例,在單一電子報系統(中時電子報)中,輸入「關說」的關鍵字,即搜尋出18篇在該月份相關的新聞文稿,觀看其內容後,在電子報中關說的事件描述,多與公務人員(法官、軍人、警察、立委、議員等)有關,而點閱率最高的新聞為「警拒關說被調職,保安大隊長記過」、「基隆市長關說酒駕,彈劾未過」(中時電子報,2013)。由此可知,關說文化在臺灣早已成為一種「心照不宣」的潛規則,且多發生在擁有行政裁量權的公務人員身上,是否能有效處理與因應,甚至關係到個人未來在工作上的獎賞或懲罰。

而國內給予社工人員自由裁量權於專業服務中,是很常見的情況,包括審核接受救助資格、急難救助金額分配、受虐兒童接受緊急安置等(曾華源,2004)。因此,國內的社工人員進行處遇時,勢必也會受到關說文化的影響。

在華人社會中,關係的親疏遠近,會影響到關係處理的原則(謝秀芬,2002)。而國人對關係之深淺不同會採取不同的互動準則,亦即關係的親疏遠近、雙方的社會地位等的尊卑高低,都會有不同因應的行為表現。對陌生人採取的是公平原則,對熟人採取人情法則,而對自己人則採取情感法則(曾華源等,2006)。

由韓玉瑛(2006)的研究可知,國內的社工人員在服務案主時,於資源運用原則上,考量較多的是「社會人情原則」,其次是「規則倫理原則」,第三是「公正需求原則」,第四是「依附情感原則」。因此,社工人員在服務案主時,除基於和諧的關係,對案主利益之維護、資源運用的公平性外,也會兼顧多元文化及其差異性。

張振成(2001)在針對臺灣臨床社工人員建立助人關係經驗之敘說分析研究中,將案主在助人過程中表現的中國文化特徵,歸納為11項。而社工人員在面臨案主的表現時,會以特有的中國文化特徵做為因應原則,包括:「適度接受案主的回報(但下不為例)」、「尊重案主的人際關係取向」、「對特權關說案主的接納與專業堅持」等。因此,國內的社工人員在處遇方法上確實會受到中國文化的影響,而發展出特有的因應原則。

然而,國內公部門社工人員在資格審訂的處遇內容上,當面對案主請託他人(立委、議員、長官)關說,施以人情壓力時,常不知如何有效因應,進而,造成較高的工作負荷(羅鼎程,2012)。

而保護性社工的業務,依目前國內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等可知,係指辦理24小時輪值受理通報案件、調查處理、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陪同偵訊、緊急安置、提供或轉介個案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以及後續輔導處遇之個案直接服工作等(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換言之,保護性社工在業務內容上,無論是受理通報、調查處理、緊急救援、緊急安置等,都涉及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由於,目前國內外針對關說文化影響社工處遇內容的相關研究非常不足,但由相關研究可知,關說文化確實會影響社工人員的處遇方向與原則。而保護性社工又被社會大眾賦予極高的標準與期待,保護性業務大多涉及裁量權的行使,而這裁量權的行使又關係到案主的生存權與人身安全,因此,保護性社工如何在「情理法」的考量下,有效因應關說,是一個值得我們深入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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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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