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期 年金政策(2013年12月)
私校教職員年金制度的回顧與展望
所有公民都應有適當的養老制度,但做為受雇者,我國和多數國家一樣,對於有就業者之養老給付比未就業的公民要高,目前是採取設計兩層退養制度,包括社會保險與職業退休金。我國對於公部門受雇者無論是軍公教警或公校教師,向來有較為優厚的職業退休金,而近年來由於勞退新制和勞保年金的實施,私部門受雇者雙層養老的體系也漸漸完備,但是如果沒有釐清私校定位,就無法在近年的年金制度變革中找一條出路。甚至還會被某些評論誤解成:「想跳就跳 想轉就轉 公平何在」[1],因此應該先進行辨正。
我國自民國38年以來,雖然屬於行憲國家,但在教育部門採取管制作為,私校的成立與運作屬於特許事業,除了某些宗教團體催生的學校外,黨國大老或其家人也是大宗,又因經建會的計畫經濟需要人力搭配,因此高中職人力的容量、高等教育的容量,在1990年以前,大抵上都屬於高度管制的事項,所以私校教育屬於輔助性和配合性、公益性的次系統。政府要求私校捐資興學,非營利、非產業化,又因長期以來,教育經費被國防和經建所排擠,甚至遠遠沒有達到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保障下限之下,政府辦好公辦教育就已捉襟見肘,何況是給予私校獎補助,因此僅在高職校數不及經建人力需求下,上個世紀中葉,政府大量核准私立高職,代替政府辦職業教育;對於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還不存在鼓勵設立的情況,但是隨著臺灣經濟起飛後,1990年以後,人民對於子女教育有更多期待,原有的供給量遠遠不敷人民需求,這時私校系統更在公益性不變之下,從輔助性擴充成為並立式的教育次系統。到了2012年,高中職部分臺灣地區大專校院162所中,私立占有109所,學生數則在135.5萬中占有91.8萬,高中職部分則在495校中占有209校,學生數則在77.2萬中占有35.6萬[2]。比重之高,已不再是補充性質。
由於教育工作的目標不會區隔公私校,教育工作者的公益性質也應被許多人尊重,基於憲法第165條揭示「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發展,隨時提高其待遇」,私校教師之待遇與養老縱不能完全和公校等同,但給予較一般受雇者稍高的養老制度,並無不當。但是到了勞退新制、勞保年金完全實施後,私校教職員的養老制度顯然掉入一個年金保障的縫隙裡,私校參加的公保既無勞保的年金給付,又繳比勞保更高的費率,未來的職業退休金更是參考勞退新制而設立,採取個人帳戶制,公教人員的職業退休金更是遠方刺眼的梅子。那麼具有公益性質的私校教職員權益顯然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