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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期 社會企業(2013年09月)

長照機構制度的營利/非營利之爭:社會企業的觀點

高齡失能的長照問題,已成為臺灣未來政策規劃的重心。然而,除長期照護保險之外,行政院也開始擘劃另一種政策配套——即與「民間壽險業」的合作。政府與壽險業的長照合作藍圖中,政府之所欲,是減輕財政負擔;業者的籌碼,則是大量的資金[1]。因此,2012年10月,行政院「邀請」壽險業者投資公共建設的會議上,業者表態指出:「希望能投資國內安養、養護或長期照護機構,以利未來能結合保單給付,讓保戶安養天年。」(彭禎伶,2012)

然而,現行老人福利法第36條規定,唯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方能辦理大型長照機構[2]。壽險業者對此頗有微詞:「許舒博直言,現在是行政院要引導壽險資金投資,不是壽險業者積極爭取要進入。未來政府是否願意修法排除這些限制,要等行政院……舉行會議再討論。」(彭禎伶,2012)

此消息一出即引來各界抨擊。同年10月底,臺聯黨、民進黨、親民黨三黨立委及社福團體召開記者會,主張「反對長照財團化」。聯合報並刊出特稿詮釋社福界觀點:「貿然開放壽險業者進場搶食大餅,將哄抬服務價格,讓長照變成『有錢人才能玩的遊戲』」。「以營利為導向的經營,或可帶來多樣化服務;但……臺灣亟需的是平價、普及的服務,而不是高階商品。」(李昭安,2012)

爭議沉寂半年多,時至2013年6月,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重啟討論。此舉再次讓社福民間團體及在野黨立委群起反對,但工商時報社論站在壽險業的立場批評:「現行老人照顧的法制架構,仍然侷限在政府補助、社會福利、公益團體的陳舊框架中,必須修改法令,引進民間資金,才能發展出活潑多元的老人照顧產業。」(工商時報,2013)

回顧2012年至今的政策爭議,社福界的主張是長照機構服務有其「社會目的」,不能因經營者的「經濟目的」以害之。不過2013年5月,內政部李部長在一場座談中指出:「政府能做的有限,不可能短時間內就開出靈丹妙藥……也許可以借重『社會企業』概念,將相關經費拿到各社區蓋托育、安養中心,不但製造就業機會,也滿足民眾實際需求。」(陳慧萍,2013)同年6月金管會也回應:「會要求保險業者在投資時,提供一定比率的『健保床位』,讓一般人也有機會入住」。(孫中英,2013)換句話說,政府的看法似乎是可用「社會企業」或弱勢保障的邏輯,使業者在追求「經濟目的」同時兼顧「社會目的」。

美國的社會企業文獻中,也提到了類似的價值衝突。在非營利部門,「捐款被視為神聖的收入來源,商業活動則被視為褻瀆神明(sacrilegious)。」(Froelich, 1999)因此,從事收費服務(fee-for-service)的非營利組織,都必須面對使命飄移的挑戰。例如一家非營利單位,辦公室空間原本是提供服務對象交流、培力,若他們將空間對外出租來補貼機構收入,久而久之可能因為租金好賺,使得培力活動機會大受壓縮。營利動機壓過了服務宗旨,空間變成「讓有錢的人租用」,而不是回饋社區的服務場所。因此,Low(2006)就是從社會企業的董事會、內部管理模式如何影響組織運作來思考,以求社會、經濟目的能兩全。

與臺灣的長照爭議對照,可發現兩組論述的共通點是「經濟目的」或「營利動機」,對於照顧服務內涵(例如,不分貧富)的戕傷。差別則是,西方社會企業文獻描述的對象往往是非營利組織,其由「社會目的」出發,思考如何兼顧「經濟目的」;但臺灣的長照爭議中,壽險業者本來就是營利組織,其由「經濟目的」出發,卻在政府的承諾下似有機會兼顧「社會目的」。於是,「長照」與「社會企業」,看似不相干的兩套論題就此接合起來了。

政府有可能將營利業者變為「社會企業」嗎?這是現實可行的方案,還是套用術語的異想天開?假若有一天,政府決定修改老福法第36條第二項,開放「非財團法人」也可經營大型機構,制度設計如何讓營利業者也能達成社會目的?本文將進行探索性的文獻回顧,借助「社會企業」理論觀點,思考長照機構制度的營利╱非營利兩難,以及壽險業進軍長照機構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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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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