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期 社會企業(2013年09月)
社會企業:運作模式與倫理市場
依Ridley-Duff & Bull(2011:57)的考察,「社會企業」一詞,最早出現在Nikhilesh Dholakia, Ruby R. Dholakia二位學者所著的Marketing Planning in a Social Enterprise A Conceptual Approach一文中。該文主題是分析營利企業與社會企業二者間在行銷功能及其規劃執行上的差異,二位作者所言之社會企業則係指具有集合生產屬性的企業,並且包括各級政府(Dholakia, 1975)。至於與社會企業有關的理念,則可回溯至1844年,於英國創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此社透過眾力集合來增進社員生活品質,參與者除可分配股息、日常生活用品購買上優惠等事項外,合作社營利利潤亦再投入於合作事業或社員認可的事業中[1]。
然而如同許多語彙/概念的發展一樣,社會企業語意與強調重點,隨時間與空間更迭而有所差異,Teasdale(2012)有關英國社會企業論述演變的研究,正可成為一份例證。Simon Teasdale發現在1999-2010間,英國有關社會企業的論述逐次擴張,依序為合作和互助組織(co-operatives and mutuals)、社區企業(community enterprise)、社會事業(social business)、為非營利組織賺取收入(earned income for nonprofits)等4大類。這四大類論述中所包含的『社會企業形態與意涵』並不完全相同,而論述更迭,除反映當時英國經濟條件、待解決的社會議題外(依序是: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志願失靈),更重要的是─學界、實務工作者及政府政策制定者,各依所需來擴大『社會企業意涵』的涉足空間(Teasdale, 2012)。
其實對於社會企業一詞意涵的掙札,同樣發生在臺灣,最近(2013.01.13)財團法人國家藝術文化基金會所主辦的「2013 藝文社會企業發展論壇」,與會者即有『不用拘泥於社會企業定義,不如抱著社會關懷理念,「先做再說」。』的意見[2]。論者以為,做就對了,別管社會企業意涵,的確很吸引人,但是沒有明確的社會企業範圍,常會造成交錯溝通,更何況,既存的「典範」經驗模式真的可以證明社會企業是NPO可期的有效自足策略嗎?以下,我們將以臺灣數個常被提及的慈善性非營利組織為例,描述當前臺灣社會企業實做模式,並討論僅由實做模式來理解臺灣NPO型社會企業的可能限制。而為使本文討論範圍更具體,我們將社會企業及其運作視為一種動態過程,並界定其意涵為:以商業策略來實踐社會或環境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common good)目的/使命的組織或方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