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期 社會企業(2013年09月)
我國社會企業法制建置之初探
在代表政治力的「政府」、代表經濟力的「市場」及代表社會力的所謂「公民社會」三分法的論述中,以非營利組織為主體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即被稱之為第三部門(丘昌泰及江明修,2008︰4-6)。一般而言,非營利組織之興起被認為對人類社會的未來型態有著重大衝擊(莊文忠,2008︰203-225),而非營利組織的蓬勃發展更被稱為是一場全球結社革命[1](global associational revolution)(Salamon,1995︰243),也形成與公部門(public sector)和私部門(private sector)鼎足而立的局面,公民社會也和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共同成為現代社會的三個構成部分。
一般而言,當面臨經濟衰退、財政困窘以及在解決社會問題上顯得力有未逮時,政府通常會在政策議題與執行上採行與第三部門的合作,是以,政府治理與公共行政、民眾以及第三部門間的發展,將邁向夥伴關係和三者發揮綜效,彼此以共同解決問題與提升國家競爭力作為重要策略(Vigoda,2002︰527-540)。然而,21世紀初期隨著社會變遷,政府、企業與非營利組織三者間的關係逐漸模糊,而非營利組織逐漸有所謂產業化之趨勢,在概念上就出現非營利組織產業化(commercial transformation)或市場化(marketization)或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等現象(陳定銘,2007︰122-123),或言社會企業成為歐美第三部門發展的新趨勢與全球變革經濟下的因應策略(鄭勝分,2007︰65-108)。
證諸實際,在金融海嘯和歐債風波衝擊下的低迷經濟,全球興起試圖透過第四部門變革的風潮,歐美各國不僅漸有「社會企業」這類特定的組織型態出現(陳定銘,2007︰3-5),而此類組織型態更呈現逐步超越以往熟悉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範疇而日益興盛中(趙莉及嚴中華,2009︰154-157)。社會企業將創新和企業精神結合,首先在「兒童保育」、「身心障礙者就業」及「社區發展」方面著手,除了作為解決社會問題與刺激經濟的創新手段,也企圖打破西方國家面臨的所謂福利僵局。在此轉型過程中,非營利組織的核心要務與管理重心已從消極被動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提升到主動探索有利於組織社會使命的永續經營。其中歐美各國的社會企業發展途徑有些許差異,然不脫離各部門之間的資源整合應用,以組織創新的途徑尋求社會公益與經濟效率的雙重實踐(林岱蓉,2011︰10-20)。
「社會企業」在我國發展至今,仍無一個全面性與具共識的定義,更沒有法律或官方的管理規範,但「社會企業」的策略與模式,其實早在臺灣的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組織中存在,並以活潑、多元的樣貌積極地投入對於改變社會的行列中。本文嘗試探討如何透過法制建置給予社會企業適當促進,俾利國內未來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