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期 社會企業(2013年09月)
社會企業政策支持系統之初探
2013年3月14日,當行政院長江宜樺在行政院會聽取勞委會報告「從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到社會企業推動情形」,其認為社會企業是新興的企業型態,也是國際發展的趨勢,期盼企業能負起更多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公平並改善失業問題。從公共政策角度,此宣示顯示社會企業已經從系統議程邁入政策議程,事實上,社會企業在臺灣並非新概念,許多非營利組織基於永續發展理念,紛紛嘗試轉型為社會企業,希望藉此提供弱勢就業機會,進而具體創造社會價值,達成滿足社會與經濟雙重底線(double bottom line)目標。但檢視國內外研究可以發現,社會企業一路走來並不順遂,特別是一些協助身心障礙者與弱勢者就業的非營利組織,欲轉型成為社會企業時,不僅面臨人力與資金嚴重短缺的雙重弱勢問題,市場規模不足也限縮盈餘空間,致使社會企業常遭遇許多障礙與挑戰(Dees, 1998; Peattie & Morley, 2008; 鄭勝分、劉育欣,2012)。從國際發展趨勢發現,面對社會企業發展障礙,政府政策工具的介入被視為支持社會企業發展的基石。然而,或基於社會企業尚未有清晰定義,或基於政府對於社會企業內涵的不甚瞭解,政策工具雖可能是及時雨,惟若停留傳統補貼政策思維,可能使社會企業落入資源依賴的漩渦,一旦政策補貼抽離或退場,社會企業恐又面臨倒閉危機,無法落實授人以漁政策目標。
從建構完善社會福利系統的角度,適當的政策支持系統,對社會企業整體發展至關緊要,惟政策工具必須有其合法性基礎。礙於社會企業是一個相當寬廣概念,因各國政經結構不同而有差異,復以社會企業兼具社會與經濟雙重底線特質,更加深法制化困難度,導致社會企業在現實環境中,苦尋法律立足點以維持營運(OECD, 1999; Shaw & Carter, 2007)。缺乏法制化結果,造成社會企業組織定位欠缺穩定性,部份選擇在非營利組織下設事業體,例如喜憨兒基金會的餐坊,部份則選擇公司登記,例如黑暗對話社會企業股份公司,然兩種社會企業形態牽涉不同治理模式,不僅須考量治理成本問題,稅賦負擔亦大不相同,且若直接以公司登記成立社會企業,也可能將自身摒除於政府補助之外,即使收支得以平衡自足,也難有機會擴大社會影響力,增加社會參與機會,遑論提供弱勢就業者就業之社會企業,營運情況愈顯艱困。
由於社會企業欠缺法制基礎,加上社會企業混合(hybrid)特質,致使社會企業難以在非營利組織或營利公司之外找到自我定位,當越來越多社會企業成立後,定位不明即成為不得不面對的難題。有鑑於社會企業法制化欠缺期待性,許多社會企業遂進行另一波的再轉型,非營利組織和企業轉型社會企業後,又朝向成立公司或基金會邁進,以期獲得法理保障穩定組織營運,例如勝利潛能發展中心成功加盟全家便利店後,開始思考直接成立公司以符合目前法制,而大誌文化(The Big Issues),雖先以公司登記協助遊民及身心障礙者就業,但未來希望成立基金會,則是基於交叉補貼考量,希望能獲得大眾捐款支持。
基於上述社會企業面臨問題,建立社會企業的政策支持系統,實為我國社會企業發展必須慎思的重要課題。據此,本文擬藉各國社會企業發展經驗,及其相對應政策,據以分析建構我國社會企業支持系統之可能性。依據研究目的,以下首先分析重要國家社會企業政策支持經驗;其次,檢視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現況,並參照重要國家經驗,探討有助於社會企業發展政策支持模式;最後歸納研究所得,提出促進我國社會企業發展之初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