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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期 性別暴力(2013年06月)

以婦女保障名額、性別比例原則檢視機關學校委員會之組織適法性

為了有效提升女性地位,確保女性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今追求「性別平等」乃放諸四海皆準之普世價值,我國於1997年5月6日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宣示我國保障婦女權益以及與國際公約接軌之決心,其後更於2012年1月1日正式成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做為中央政府統籌協調性別平等業務的專責單位,並一併將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調整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聯合國開發計畫署(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於2010年提出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用以衡量各國兩性在生殖健康、賦權與勞動市場三面向之平等情形,在全球139個評比國家中,我國排名第四,僅次於荷蘭、丹麥、瑞士,在亞洲居冠,顯示我國發展潛能因性別不平等所造成的損失較低(行政院主計總處,2012)。

在臺灣勞動就業市場中,性別區隔卻儼然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女性大多集中在護士、秘書、教師、助理性或服務性等工作,這些職業的薪資待遇與其它為多以男性為主行業相較偏低,其中教師屬於不受景氣影響,職業生涯較長,無薪資性別差異的工作,所以成為不少女性心目中理想職業選項之一(羅惠丹,2012)。然一旦女性投入校園,決意春風化雨、作育英才,其生涯規畫之設想與升遷管道、參與學校公共事務之機會,是否當如《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一般,絕無性別差異,凡此等等為本文關切之重點。

本文先行探討「婦女保障名額」、「性別比例原則」之意涵,其後冀藉由兩性教育環境差異的檢視、現行教育委員會組織適法的規定及其不適法樣態之舉隅,期以探討性別比例原則在我國教育領域的執行情形,並提出初步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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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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