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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期 性別暴力(2013年06月)

臺灣協助老年女性婚姻暴力受害者實務工作的反思:一個反壓迫實務工作角度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2013b.)的統計,家庭暴力(含婚姻暴力)受害者、年齡超過65歲以上的受害者,在西元2007年全國共有3245人,西元2008年共有3675人,西元2009年共有4482人,年齡在50至65歲(未滿)者,在西元2007年全國共有7369人,西元2008年全國共有8722人,西元2009年全國共有10580人,西元2010年共有12743人,西元2011年共有12146人,西元2012年共有12636人。上述的統計數據顯示,年齡超過65歲以上以及50至65歲(未滿)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人數,正在逐年增加當中。由於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數據,並未再加入性別的項目進一步做交叉分析,因此無法就現有的統計數據中明確看出年齡超過65歲以上以及50至65歲(未滿)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男女的比例,不過再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10a.)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性別統計數據來看,過去幾年的受害者男女比例,男性佔總受害人數的10%,女性佔總受害人數的90%,從這樣的數據可以推估年齡超過65歲以上以及50至65歲(未滿)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人數應是以女性居多數。此外,根據統計,家庭暴力受害的類型以婚姻/離婚/同居暴力型態為多數(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2013c)。因此綜合各項統計數據顯示,老年女性婚姻暴力受害者是值得關注的案主人口群。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問題,是臺灣政府積極處理並已經發展出不少因應措施的問題,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與實施,各地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設置,通報與處理流程的設計,庇護中心的成立,以及家庭暴力防護網絡的成立,都顯示出臺灣對這個問題積極回應的態度。但是這些措施的設置,已經開始關注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是大陸籍與外籍配偶的需求,舉例來說,受暴女性庇護中心已經注意有孩子需要一起庇護的女性、外籍受暴女性、以及原住民受暴女性的需要,而將她們的需要納入庇護中心所提供的設施之中(游美貴,2008),但是對於逐漸增加中的老年女性婚姻暴力受害者的需要,臺灣是否也積極回應?為了尋找此問題的答案,筆者嘗試從臺灣期刊電子資料庫中尋找相關文獻,結果筆者在搜尋臺灣期刊電子資料庫時發現,討論老年夫妻的婚姻暴力問題及處遇方法的文獻完全缺乏,顯示臺灣的研究與文獻尚未回應老年受女性受害者的需要,因此引發筆者縮小範圍從根本開始研究探討,亦即仔細思考對受害者最有直接關連的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否已經回應老年女性婚姻暴力受害者的需要?

但是該用什麼方法或是取向才能夠有效探討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否回應老年女性婚姻暴力受害者的需要?Wilke and Vinton(2003)指出根據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Council on Social Work Education, 簡稱CSWE)所制定的課程標準,女性的議題是要放在歧視(discrimination)與壓迫(oppression)的架構之下,因此討論社會工作實務如何協助家庭暴力受害女性時,反歧視(anti-discriminatory)與反壓迫(anti-oppressive)是一個重要的架構,而且反壓迫社會工作模式對於協助少數族群、女性、老年人、失能者、同志者等位處社會邊緣的案主,是最適合的模式(Danso, 2009)。綜合前述的背景探討,引發筆者撰寫本文的動機,本文主要目地是從反壓迫實務模式的角度,檢視臺灣家庭暴力領域對於老年女性婚姻暴力受害者的回應狀況,具體來說,本文將從臺灣家庭暴力領域中的各項法令措施來檢視對於老年女性婚姻暴力受害者的回應狀況(為免重覆贅述,原因將於下面段落中再行說明)。國內外相關的老人研究,所界定的老人年齡,有的是從60歲以上視為老人,有的是從65歲以上視為老人(黃志忠,2010),根據臺灣老人福利法的界定,年齡在65歲以上則界定為老人,這也是本研究所定義的老人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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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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