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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期 性別暴力(2013年06月)

為性別暴力發聲:駐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倡導經驗初探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官網中揭示了性別暴力(gender-based violence)一詞概念,首要談到對女性健康與遭受家庭暴力的問題等基於性別的暴力工作的重視,其概念泛指一切因性別不平等而出現的暴力行為,其形式包括身體、性和心理暴力等。這些暴力行為對女性的自由、安全與健康造成最大威脅與傷害,(羅燦煐,1997)。

我國自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防暴三法通過實施後,政府即積極致力於健全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法令制度,以及大力宣導性別暴力防治概念。2012年,內政部進行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性別統計,發現遭受家暴之女性被害人達69,543人,佔整體受害人數71%;遭受性侵害之女性被害人達10308人,佔整體受害人數85%。從兩者統計數據看來,女性被害人數仍遠遠高過男性,顯示女性遭受性別暴力迫害之處境依然嚴重[1]。

為了防範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事件,以及保障被害人基本權益,我國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目前在我國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政策中,積極於各縣市政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多元處遇服務方案,其形式包括家暴被害人保護扶助服務、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以下簡稱家暴事件服務處或服務處)、受暴婦女庇護安置服務等。

倡導目的在於保護服務使用者的權益,也期待使服務輸送體能更貼切的回應服務使用者的需求,若社會未能完全在公平正義的情境下,社工則需轉變為倡導者的角色,為個案表達其心聲,以及爭取其應有權利及尊重(社會工作辭典,2000:473;曾華源,2002)。臺灣性別暴力防治工作在政府各部門與民間婦女團體協力合作下越來越完善進步,許多政策制定更是由民間婦女團體倡導爭取而來。為了預防及消弭性侵害、性剝削及家庭暴力對婦女與兒童的傷害,因此期待積極透過倡議行動影響社會,並與專業服務與倡議行動結合,以創造性別公義友善的社會(勵馨基金會,2012)。而就現行性別暴力防治政策中,最具倡導性質的專業服務,就屬家暴事件服務處。[2]此方案規劃形成即為倡導實踐的過程,其誕生之緣起乃為家暴被害人面對司法訴訟過程有諸多的挫折與困難,因而期待於家暴事件服務處,為個案的法律與福利權益進行倡導,營造友善司法環境,以保障家暴被害人訴訟權益與人權(張錦麗,2004)。

本文在有限的篇幅中,主要在探討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為維護家暴被害人之個案權益而進行的倡導工作經驗。文中首先將簡述家暴事件服務處的發展,其次為家暴事件服務處服務內涵,並探討實務上之倡導工作經驗,並進行經驗反思,最後則提出相關之建議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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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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