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期 性別暴力(2013年06月)
我國性侵害防治政策推動現況及未來展望
性侵害雖是一個古老的犯罪問題,而遭受侵害對被害人不僅造成極大的傷害,其影響亦可能終其一生,然而受限於傳統父權制社會文化否認女性的任何性權利,社會輿論通常對聲稱被性侵的被害人抱持懷疑態度。一直到1960年代末期,人類社會才關注如何保護性侵害被害人與破除刑事司法體系對性侵害被害人的歧視,並開始思考如何讓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簡稱性侵犯)得到應有的處罰,而逐漸成為法律改革的重點。在臺灣地區,相對於其它婦女議題,對此議題的關注則相對較晚,於1990年代因發生多起重大的性暴力犯罪事件才受到更為廣泛的關注。
綜觀我國性侵害防治政策推動歷程,約莫可區分為四個階段(黃翠紋、陳佳雯,2012;金孟華,2010):一、舊刑法規定時期(1987年以前):此時期法制顯示女性的性自主是依附在社會風化中,當時法律所保護的是家族、國族的利益,是一種社會法益,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人格,更沒有法律保護的法益。二、性侵害法令創立萌芽期(1987年至1996年):自1987年政府宣佈解嚴,婦權運動和其他社會運動一樣,展現社會改造旺盛企圖心。但當時時空環境沒有法律的保障,民間機構無法發揮保護婦女的功能,自1990年開始,婦女團體積極參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制訂,於1994年將法案送進立法院,希望和相關的刑法一起修改,可惜遭到男性立委的質疑而遭到擱置。三、性侵害法令及政策發展期(1997年至2007年):此時期除訂頒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外,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亦於1999年1月15日核定「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重要政策方向在於:推動反性別歧視,強調性別平等的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建構反性別暴力的防治網絡;而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亦在1999年大動作地全面修改並通過。此後,法務部與內政部依規定開始採行防治作為。四、性侵害防治網絡及資源整合期(2007年迄今):為精進性侵害防治工作,內政部警政署於2007年間,就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證物採集保全、團隊合作模式等面向檢討改進,並研議推行試辦性侵害整合性服務方案,性侵害防治政策正式進入資源整合時期(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網站,2012)。初期以建構被害人保護網絡為主,自林國政案後更促使政府必須進一步建構性侵犯處遇之防治網絡。
綜合我國性侵害防治政策的內涵,主要有三個方向:第一是推動性侵害相關法令的修法工作,由於時代不斷變遷,相關的法令規範也須隨之修正,因此修法乃成為內政部推動性侵害防治工作的重點。第二是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內政部最初在訂定性侵害防治政策時,主要目標即是推動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服務政策,而最早所推動的方案是「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此後並逐漸加入被害人服務作為。第三是推動性侵犯處遇措施,雖然性侵犯處遇的概念是早在性侵害防治法立法前就已有的概念,但一直未受重視。而由於性侵犯的再犯率頗高,因此近年來政府發現,如果只是針對被害人提供所需要的服務,而忽略性侵犯處遇作為,將嚴重影響性侵害防治政策的推動成效,故亦開始關注到性侵犯處遇政策。接著本文將分就這三個政策內涵推動歷程與現況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