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期 性別暴力(2013年06月)
以CEDAW內涵與防治困境建構家暴與性侵害網絡檢視指標
從實務中發現,沒有一個機構能獨立解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多元且複雜的議題,因此網絡就成為解決目標人口群某些特定問題,而必須緊密合作的複合體(劉淑瓊、王珮玲,2011)。早在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催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時,就預見被害人多元且複雜的問題,是無法仰賴單一機構完成服務,連帶的包含相關政策與機制也無法靠單一的政府部門,可獨自一肩挑起,為此,網絡整合的機制與組織,就必須在法中明確規範,故中央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簡稱家防會)與地方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中心)於焉而生,這個設計不僅開啟「網絡整合機關」的先河,更敦促網絡各單位,包含公私部門、中央與地方,必須以被害人為中心,展開密切的網絡合作(張錦麗,2005a;2008a;焦興鎧,2008)。
法律通過十多年以來,跨領域、跨專業、跨公私部門的網絡合作,客觀而言是有長足的進展,不過,網絡合作是晚近為回應被害人需求而產生的倡導產物,並非組織中本有的工作模式,甚至網絡整合組織也是無中生有的創作,其順暢的運作,必需仰賴許多相關的條件,包含結構面因素,諸如決策者施政意志、法制的規範、資源的充足與穩定性以及執行面因素,諸如網絡成員的分工透明度、共識與信任度、溝通的開放與包容度、解決問題的窗口與即時性、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合作規範等,都是影響網絡合作密切與否的關鍵因素(張錦麗,2005a;劉淑瓊、王珮玲,2011;內政部,2012a)。
目前雖然在家暴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範下,內政部均已制定相關細則、辦法、注意事項以及處理程序等(內政部2011;2012b),不過這均屬網絡各單位的專辦事項,並非是以被害人為中心,所制定的網絡整合細則、辦法、注意事項以及處理程序等規範,換句話說,網絡成員雖然已了解保護弱勢被害人的重要性,也有規範保障其權益,但還是在各自的專業分工下進行,不僅欠缺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整合性服務模式,各專業體系合作的規範與協定也不明確。儘管中央的家防會為避免專業切割所造成「片段式」、「切割式」服務,而積極開展「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1](張錦麗,2004)、「性侵害被害人減少重覆陳述方案」[2](張錦麗,2005b)、「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3](陳佳雯,2012)、「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4](劉淑瓊、王珮玲,2011)等,不過,被害人所需的連續且不漏接的一站式服務,目前仍力有未逮。
對被害者而言,政府組織專業分工但不積極合作的結果,不僅使得婦幼保護案件處理歷程冗長、過程重複、各單位的專業與資源無法相互連結與支援、影響所及,無法掌握個案危機資訊,導致喪失處理的先機與即時性,造成個案的傷害與致命危機(張錦麗,2005a;2008a),2011年雲林縣林國政案,即是一典型案例,林國政在服刑期間共做了七次「性侵害治療評估」,且均顯示再犯機率非常高,而林國政服刑期滿即將出獄,獄方按照一般規定發函至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安排出獄一個月內進行輔導治療,不過雲林縣內因心理師人手不足,將高再犯危險的林國政心理評估輔導工作延後,林國政也就因政府相關部門無法充分理解危險狀況下的疏忽與空窗期間,再度犯案,導致一名女性國中生遭致林國政性侵害,而命喪黃泉(陳佳雯,2012)。歷年來這樣的案例,可謂層出不窮,從家防會不定期所召開的重大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檢討會議,可窺視端倪(內政部,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