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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期 性別暴力(2013年06月)

傳承——我國推動性別暴力防治工作回顧與展望

「性別暴力」一詞是指基於性別差異而讓某一性別的人特別容易遭到另一性別者的暴力對待,其形式包括威脅、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不論是發生在公領域或私領域,可能對被害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包括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ship violence)、性侵害(sexual assault)或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等均屬之。

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其他任何領域,各性別應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然而,在人類長遠的歷史當中,全球不同角落的女性卻一再受到各種不同形式的「性別暴力」所威脅。1975年第一屆世界婦女大會後,婦女受暴議題逐漸引起國際關注;全球平均每3位女性便有1人曾遭到毆打、強迫性行為或以其他方式虐待,且加害人多數是她們的親密伴侶或家人。為促進世界各國實踐兩性平權,聯合國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公約的宗旨為「確信一國充分與完全的發展,世界人民的福利及和平事業需要婦女與男子平等充分參與各方面的工作」,其中一個條款就是要求各國推動反婦女受暴之工作(王麗容、陳芬苓,2012)。

臺灣早年由於受到國內外政治社會環境因素及父權觀念的影響,婦女受暴議題並不受到重視,1993年10月發生鄧如雯殺夫案,婚姻暴力的普遍性及嚴重性引發社會大眾關切,內政部也開始委託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著手進行國內推動婚姻暴力防治法之可行性研究。1996年底彭婉如女士命案發生後,攸關婦女人身安全法案的研訂受到各界重視,在立法院多位女性立委及民間團體的推動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1997年1月22日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公布施行,開啟國內婦幼人身安全保護的新契機,而2002年、2004年、2005年陸續制定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後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分別從職場、校園及一般場所規範性騷擾防治及救濟制度,更讓我國在性別暴力防治工作迎頭趕上國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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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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