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少年司法與社會福利——如何滿足受觀護少年福利需求
今年(2009)八月一日據聯合電子報載,司法院賴英照院長及許宗力等五位大法官分別探視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輔育院。對於因機構人力不足,使收容少年必須在週六、週日禁閉兩日,感到不可思議,賴院長悲憫的說「彼亦人子也」。因而促成了大法官第664 號解釋,其主要意旨稱:對經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或感化教育規定違憲。如有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之少年,亦應交付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如此更能提供少年必要之教育輔導,及相關福利措施以維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該號解釋或有若干福利學者批評為德不卒,因為除了虞犯少年,還有很多觸法少年受到一樣的不適當待遇。持平而論,664 號解釋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其福利思考已經前進一大步。更貼近林紀東先生(1978)所稱:少年法是慈愛的法律。
不過值得更深入探討的是,究竟要提供哪些福利資源?又究竟運用哪些方式,能讓受虞犯少年切實接受到福利資源?包括該號解釋之部分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也認為問題主要癥結在於如何解決少年執行層面的困境,而且觀護工作者更關切的不只是虞犯少年,是不是所有受觀護少年都可以受到國家應該給於的福利資源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