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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矯治社會工作之起源與發展

記起還在學校殿堂中學習「社會工作專業」時,「社會工作專業是一門助人的科學與藝術」是一句常被提及的「標語」,當時懵懂不能領略其中意涵,只是搖頭晃腦地背誦著「社會工作是一門學科、一種專業、一種技術、一種方法、一種過程」。民國84 年還是社工系學生的筆者亦躬逢其盛地參與了催生社會工作師法的1026 請願大遊行,即至民國86年,社會工作師法公布施行,於第二條中規定之社會工作師,係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對於當時尚未有實務經驗的筆者而言,只覺社工師真是一門「包山包海」的專業。

犯罪矯正工作涵蓋各種不同機構所提供之服務,社會工作者在整個犯罪矯治體系中,其功能不僅在矯治一項,而是表現於整個體系的每一部門與各個過程,從審前的調查程序(preinvestigation procedures)到離開監獄的更生保護工作,均需社會工作的介入(李增祿,1995),因此,社會工作於矯治體系中之完整展現應該是涵蓋各部門並貫穿整個過程。而矯治社會工作指社會工作實施於矯治體系中,協助犯罪者自我瞭解,與他人建立關係,並擁有社會所期待的生活方式。社會工作在犯罪矯治體系中的功能包括協助增強向上的動機、疏通犯罪者的感受、提供資訊、協助犯罪者決策、協助犯罪者界定情境、協助犯罪者再組行為模式、協助環境改善以及從事轉介工作(李增祿,1995)。然而,臺灣矯治體系目前僅「戒治所」設有社會工作員,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98 年6 月底矯正機關收容人共計6 萬4,602 人,其中受戒治人有1,767 人,僅占2.7%,其他絕大多數於矯正機關中收容之個案,並未受到社會工作專業之照顧,而矯治體系又僅是整個犯罪矯正工作中的一環,因此可說戒治所中的社會工作於犯罪矯正體系只是一小部分,但對臺灣社會工作專業於犯罪矯治中的戒毒問題而言,卻是一個重要的起步與開始。

走了近十年矯治社會工作的路,於戒治所的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後,略能體會這些教科書中所謂社會工作以及矯治社會工作之意涵以及實際作為,茲將這幾年的心得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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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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