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社工服務與法令交互作用之反思
96年9月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正式成立(民國88 年成立任務編組),因有新增的職務,我受邀擔任秘書一職。因為是新的工作,所以抱著只要中心需要我的地方,我就盡力去做的心情。這兩年的工作,讓我有很多省思,引發我思考的原因部分來自我自身的經歷,我早期是一名兒少保護的工作者,後從事社區工作協助遭遇困難的家庭,我經歷過同時是助人者也是公權力的執行者,對於法令未完備及完備之後有深刻的感受。民國62年所頒定的兒童福利法,較屬宣示性的法條,後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兒童福利需求(民國76 年解嚴,言論自由增加,媒體常有兒童受虐的零星報導,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則透過各縣市家庭扶助中心蒐集當年7月至12月間各地報章雜誌有關兒童虐待及疏忽的報導,發現有682 件兒虐案件,證實國內兒童保護工作的迫切需求)(王行、仇立琪、黃元亭、鄭玉英,2004),而於民國82 年修法,大幅擴充保護性措施。具體化兒童保護工作相關規定,建立責任通報制度及緊急安置,為公權力介入兒童保護工作確定法源依據(內政部兒童局,2006)。又於87 年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經政府及民間團體的努力,兒童保護的保護網絡逐漸形成,於民國92 年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在兒少福法尚未修法的年代,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78 年設立兒童保護專線,開始執行兒童少年保護工作,鼓吹通報以能發現需要協助的孩子。當時未有公權力的範定,也沒有一套處理流程,全靠社工員自身本領與家庭、其他服務系統在工作過程中尋找平衡。曾處理一件幼稚園通報的案例,當時幼稚園老師發現2 個異卵雙胞胎與母親互動狀況明顯不同,再深入瞭解發現母親對於姐姐會特別嚴厲,甚至使用一些特別的方式訓練孩子,造成孩子身上有傷痕,老師基於社會局在推動兒保業務所以進行通報,但當我與老師聯繫時,老師則希望不要處理,因她們覺得母親很盡責但是卻不知為何對這個女兒會有這樣責打的舉動,擔心我的介入反而造成母親很大壓力,對孩子並不是一件好事。當時為了讓老師可以理解保護兒童的用意,自己一人力戰5 名老師的質問,直到她們覺得我的介入瞭解是對孩子有幫忙,才願意讓我見到孩子,並聯繫母親可以和她討論所發現的狀況。每處理一件案件,都需要跟各系統奮戰,當時除了要面對父母的質疑外,這些工作系統也是我們在兒保工作上很大要解除的石頭。甚至修法後雖有緊急安置的權責,但要在學校安置孩子仍會有學校擔心父母的不良反應,堅持要求需要等放學後,孩子已走出校門始能安置,教育系統要面對家長的反彈壓力很大,的確需要有足夠的法令依據始能抵擋當時的社會文化。
所以,82 年修訂的兒童福利法增加了責任通報及未通報之罰責,並於92 年併法增加相關網絡單位需要配合訪視調查處遇,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暴防治法的訂定,對保護工作開始有清楚的法令規定,讓我經驗到法令對於保護性社工有形無形的影響。而因20 年前即從事保護性社工,也讓我不斷思索過去與現在的差別,有了法令的加持社工是否也有不同的形貌?我進入家防中心也開始真實地體察到防治中心這道對家庭規範的防線,是如何影響著我們所服務的個人及家庭與其他相關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