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司法社會工作概述
在快速變遷的環境壓力與社會價值中,面對犯罪事件的處理與回應時,刑事司法工作者在變動的社會裡將面臨更多不確定因素的衝擊與考驗。隨著民主思潮的進步,人權受到普世的保障,刑事司法觀念從應報與嚇阻,演進到關注犯罪人再社會化過程(re-socialization process)。而這些人權議題的關注、復歸社會的修復模式,皆強化福利與司法並行的刑事司法處遇思維。
犯罪事件的處理隨著社會思潮而改變,十八世紀的應報模式演進至十九世紀的矯治模式,以至現代的正義模式(Bartollas, 1985);刑罰的功能走向亦由應報(Retribution)、嚇阻(Deterrence)、隔離(Incapacitation)、矯治(Rehabilitation)以至重整與修復(Reintegration & Restoration)( Reichel, 1997)。近年來我國刑事政策概念以「寬嚴併濟」為修正主軸,即是以朝向「寬者越寬、嚴者越嚴」的犯罪人處遇對策修正,尤其在鬆綁部分,放寬緩刑要件、易科罰金標準降低、罰金分期繳納、社會勞動役的實施,皆強化重整與修復觀點,以期減少監禁弊病、提高處遇成效。
因此為期達到再犯預防、提升處遇成效、增進社會和諧的目標,基於國家立場提供被害人保護性服務、加害人矯正及復歸式處遇時,刑事司法工作者更應關注及實踐當代國際潮流、社會正義及多元處遇等多重目標的永續發展。這不僅是專職刑事司法人員的工作,也是關注人權與社會弱勢的社工人員的服務領域。近年來,刑事司法社會工作(簡稱司法社工)逐漸發展,刑事司法體系從永續發展的社會工作模式中,體現公平正義與人民權利;司法社工依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環境、刑事政策的更迭,不斷調整修正刑事司法的服務工作推展架構,重視相關體系的合作,整合犯罪防治、刑事、司法及矯治等不同業務系統層面,加強機構間的協調聯繫與合作,運用社會工作方法體現保護優先主義及修復式思維,發揮預防再犯的功能。
本文主要在探討司法社工的定義,並由司法社工的理論基礎開始認識,再進一步了解司法社工的服務場域、服務內容及模式,最後再提出現行司法社工的困境與建議。由於本文只是初步的探討司法社工的概念,有其侷限性,在此一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