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從社會工作觀點探討少年觀護工作
少年觀護制度(Probation)係為社區犯罪矯治的一環,它係由少年法院的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針對法官裁判予以觀護處分的少年或兒童,採取監督、輔導與保護並用的方式,期使少年或兒童能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專業制度謂之。因此少年觀護制度係指一種判決、一種組織,或是一種過程。具體地說,「少年觀護制度」一詞,在我國應融合觀護處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調查保護處(俗稱觀護人室),以及監督、輔導與保護事宜等概念在一起(徐錦鋒,2008:1-3)。
我國觀護制度的起源,雖可以溯至1962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最初公布。但當時雖將觀護制度納入該法的範疇中,但卻遲至1971 年該法再次修正公布施行以後,觀護人(院方觀護人)的法定角色以及服務對象才正式有了規定。1997 年10月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參酌日本的「保護觀察制度」與「家事調查制度」的精神,大幅修改原有觀護制度的架構,少年觀護制度又再分流為「少年調查制度」與「少年保護制度」等兩大部分,但迄今國人仍習慣以「少年觀護制度」名稱稱呼之。
2003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時,增訂轉介處分及安置輔導執行完畢後,當地主管機關應予以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於是,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除在業務上必須時與社工人員保持聯繫,同時也說明他們同時也需具備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才能做好觀護工作。
從英美觀護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可以發現該兩國所存在之社會工作的理論或技術,都對觀護制度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因而少年觀護制度,甚至更生保護制度,均與社會工作具有血緣關係。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所提供受觀護少年之就醫、就養、就業、住宿等相關協助措施,基本上都是以福利服務項目為範疇。故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實質上也扮演肩負一般的社會福利機能的角色。所以說,如何促使更生保護工作(含少年觀護工作)與社會福利服務相互結合,已經成為二十一世紀更生保護工作的發展主流(林世英,2001:133)。
本文因限於篇幅,以下僅以社會工作的觀點來介紹少年觀護制度,期盼海內外賢達之士,有以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