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少年事件處理法安置輔導制度運作困境之檢討與改革建議——以個人之實務經驗出發
西元(以下同)1997年10 月29 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大幅度增修,其中,在第42 條第1 項之保護處分中增訂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以下簡稱安置輔導)一款,可謂落實轉向[1]精神之具體措施。而如今少事法安置輔導制度運作已逾10 年,其間,固不乏關心此領域之學位論文與實務研究[2],但似乎可以看出,大部分之研究或論述,均建構在認同安置輔導之前提基礎上。
少事法安置輔導制設計之初,確有其欲達成之目標與時空背景因素[3],從表一所呈現之資料亦可發現,近幾年來,每年平均約有150 人次之兒童或少年經由各少年法院(庭)依少事法裁處安置輔導之處分,且實際運作過程中,更不乏透過安置輔導處遇,使得非行兒童或少年回歸正途之案例。可是,少事法引進此項安置輔導制度,究竟有無堅實之理論背景或實證基礎,已非無可疑[4]?另筆者10 年來從實務運作經驗亦深深覺得安置輔導制度經常面臨資源缺乏、司法資源能否滿足福利填補之需求、配套措施不足……等等諸多問題。此外,不少研究更直指少事法安置輔導制度在實際運作上產生不少困境(李自強,2000;何凱維,2003;李錦松,2004;胡碧雲,2005;曾華源、胡中宜、陳玫伶,2006;陳玫伶,2006;彭淑華,2006),且刪除少事法安置輔導相關規定,使其回歸社政安置機制之提議亦時有所聞。
準此,筆者不禁想問:上述問題與困境之產生,究竟是社福機構單方面之準備不周、配合不力、能力不足?抑或安置輔導制度在設計之初,即早已存在結構層面上之缺失?因此,實有必要針對安置輔導制度運作實務深入加以探究,故本文擬以實務經驗為基礎,先論述現行少事法中安置輔導相關規定在運作上所遭遇之困境,進而提供個人在少年事件審判過程中選擇讓個案接受安置輔導之判斷標準,文末,則試圖提出對未來保護處分制度改革策進之建議,希望能跳脫出傳統思維,從另一個完全不同之角度來觀察安置輔導制度,並提出批判、解構與重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