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小娃兒進衙門——談司法與社工在「兒童出庭」的保護
「兒童權利之由無至有之歷史發展,即是由兒童問題至兒童立法之歷程。」(Hallett, 1998)。早在西元前2150 年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時代,雖開始界定父母子女關係,但當時孩子只不過是個被販售或被交換的一個標的,孩子是屬於父親的財產且被殘暴地對待(Marafiote, 1985)。在童年觀念的發展中,父母親逐漸改變以往對孩子的態度,視孩子是一個家庭中的情感機制(affective individualism),以愛與尊重養育子女(Cox,1996),人們也開始認知到孩子的脆弱(fragility)及他們仰賴成人直接、親密及持續性照顧之必要性,強調他們的需求需要透過學校、社區和國家的支援,以協助家庭能提供孩子最適切的照顧(Cunningham,1995),兒童權利逐漸形成。故兒童的地位(status)已有大幅度的改變,兒童已被視為是自身權利之主體(actors),有權參與對自己生活的建構,不是單純依照他人意見而被動地(passively)行為。故兒童保護、兒童福利政策常在「父母親的責任與權利」、「兒童的權利與需求」、以及「國家公權力」之間求其平衡(Hallet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