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
犯罪社會學的標籤理論指出,犯罪者進入司法系統受到刑罰處分之後,將造成犯罪者被標籤化為「壞人」,此一身份極可能凌駕個人原本的身份,使有前科記錄的人在重返社會後,產生適應的困難,進而可能再次造成偏差或犯罪行為。法務部犯罪問題研究中心(1992)調查顯示更生人之更生意願高,且有超過半數決定出監之後要工作,但卻有許多更生人會因感到受差別待遇而困擾。
社會是否應該接納違規犯過者?「接納」是指社會願意讓違規犯過者有正常的社會生活;也就是說,犯錯的人被處罰之後,社會是還能夠接受他們,相信他們是改過自新。其實,對違規犯過者來說,除了要面對司法之處罰外,還必須面對社會所給予的「壞人」烙印(stigma),此一烙印在其出獄或行為改過後,常常這些負面的印象跟著他一輩子,使他無法見容於社會,讓他隨時擔心受到社會排除,而且甚至有可能影響到其家人和下一代的社會參與。然而,這是民主理性社會應該有的情況嗎?事實上,不論是受什麼原因的影響而發生違規犯過的行為,對於犯過者和他身邊的親人來說,都可說是一件不幸的事。
「Tie a Yellow Ribbon Round theOld Oak Tree」這首老歌是描寫一位因為違反票據而入獄三年的中年男性。他即將出獄時,寫信詢問妻子如果還願意接納他,就在在家門前的老橡樹上綁上一條黃絲帶。他出獄搭乘公車即將到家時,他緊張到甚至不敢睜開眼,於是懇請巴士司機幫他看結果……。最後他在全車乘客的歡呼聲中睜開雙眼,竟看到老橡樹上綁著上百條黃絲帶。這種溫馨感人的故事能普遍對每一位更生人?
但是另一方面,從犯罪受害者的角度來說,因犯罪行為而使個人身心受到創傷,除了要不斷面對恐懼、悲傷、羞辱、痛苦與憤恨等負面情緒,以及如何克服,從創傷經驗中復原之外,還可能需要面對司法調查與審判過程中,可能會遭受到的第二次身心傷害。
社會工作會進入司法場域中,參與犯罪加害者的矯治工作時間較早,而協助犯罪被害人,提供保護和服務服務則是最近司法觀念的改變所致。現代民主社會關注人權議題,重視在司法審理、判決和處遇過程中,犯罪受害者與犯罪者的人權的保障,但是應被保障到何種程度?是值得深思探討的問題。因此,對於違規犯過行為如何給予適當之懲罰,才能產生預期效果外,還需要社會工作者參與處遇過程,關注雙方及其家庭成員之需要,而提出不同的協助。
一般人認為司法社會工作就是「矯治社會工作」,主要服務場域為監獄等矯治環境;甚至有人認為法院或地檢署所設置的觀護人就是矯治社會工作的一環。事實上,隨著民主社會的變遷與發展,對司法正義的期待越來越高。由於刑事政策及司法工作的重心與範圍已不再侷限於犯罪偵查、審判及矯正執行的範圍,而更關注於在司法執行的過程中,導入犯罪防治的理念,並以司法保護的手段予以推廣及落實。而司法保護工作,舉凡:犯罪預防、法治教育、被害預防、反毒、反賄選等宣導、更生保護、犯罪研究與分析,甚至被害保護……等,均屬此一範疇(施茂林,2007)。加之,當前司法矯治觀念受社會科學研究結果發現懲罰性監禁與矯治無效影響很大,而改極思改變懲罰性的矯治工作。
由於矯治性質的社會工作的工作哲學,已從懲罰和應報工作變成問題解決取向(鄭瑞隆、邱顯良、李易蓁、李自強等譯,2007)。所以全面性犯罪防治模式包含預防犯罪於先、阻止犯罪於中、防止再犯於後,即所謂三級預防觀念(施茂林,2007)。第一級「預防犯罪」在於提供民眾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願,使其不會、不想、不願犯罪;第二級「阻止犯罪」則是針對有犯罪之虞,或是以處理犯罪邊緣之特定對象,採取社區處遇模式的輔導或防治措施,使其不能、不敢犯罪;第三級「防止再犯」即進行犯罪研究與防治、知識推廣、預防被害教育、法律諮商服務、法律扶助、訴訟輔導、被害人保護、矯正與矯治、入監輔導、技能訓練、衛教治療、觀護(保護管束)、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因此,在司法場域中,社會工作除了面對犯罪加害人的矯治工作外,另一項則是對潛在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或扶助工作。
社會工作者在三級犯罪防治模式中,均扮演重要角色。首先,從犯罪預防的角度來看,社會工作在教育體系與福利體系中的各項工作均可說與部分犯罪預防與宣導工作有關;其次,在矯治機構裡提供犯罪防治專業服務有教育、社會工作、觀護制度(probation system);其中,觀護人(probation officer)即是執行個人被判保護管束(probation order)或入役服刑後假釋(parole)的觀察與輔導工作,此亦為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的一環;在美國稱為法庭社會工作者(court social worker),亦即在司法體系裡面的社會工作人員。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之規定,負責虞犯少年社區處遇者稱為少年觀護人(juvenile probationer),並分為調查官、保護官,而在成人部分就稱為成人觀護人(adult probationer)。另外在被害人保護工作中,提供被害人權益保護、更生保護和協調法律提供諮商服務、法律扶助、訴訟輔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