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期 社會資源開發與倡議(2009年07月)
安置輔導少年重返家庭與資源連結之探討
機構安置其實並非少年福利領域的新興議題,只不過10年前的修法,讓司法領域開始涉入機構安置的運作,少年事件處理法加入安置輔導保護處分至今,這期間陸續也有10餘篇學位論文或是實務研究報告誕生,顯示安置輔導的議題逐漸受到重視。美國兒童福利聯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簡稱CWLA)指出,在安置機構接受安置服務的少年,往往是他們接受社會服務的最後一次機會,若他們無法成功的完成機構安置,他們人生的下一站恐怕將是進入少年司法系統(CWLA, 2000);基於保護少年的立場,機構安置原是進入司法處遇前的最後防線;也因為這理由,安置輔導執行成效攸關一群特殊境遇青少年的未來發展。
國內安置服務的興起,主要源於1990年代的「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針對觸法少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的「安置輔導」處分則是結合司法、社會福利及教育資源,具體的將社區處遇的精神與作法導入對少年的司法處置中(李自強,2002),依據該法規定,台灣各地方少年法院開始以契約委託的方式進行少年安置輔導工作,期望能藉由社會福利機構的加入,落實新法保障少年的精神(何凱維,2003)。
國內收容司法少年的安置機構包含公立機構及民間團體,二者間雖自有不同的經營問題,但其共同面臨多元案主類型、多元少年問題、營運規模維持及行政成本等困難(張紉,2002);此外,司法與社福不同制度間,也各自出現本位主義、合作經驗不足等問題,使得契約委託服務下的少年安置輔導人數偏低、安置服務品質無法發揮(胡中宜,2001;郭靜晃、黃志成,1998;黃慧敏,2000)。根據上述文獻,我們也可以發現國內的相關研究甚少討論安置輔導機構工作者對於機構服務現況。本文引用第一手研究資料探討前述議題,並根據研究發現,筆者提出安置輔導機構在相關服務提供與資源連結方面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