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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期 長期照顧(2013年03月)

日本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多功能變身計畫及啟示

日本65歲以上老年人口2,975萬人,占其總人口1億2,780萬人的23.3%(俗稱「高齡化率」),是全球最老化的「超高齡社會」[1],男性平均壽命79.64歲、女性86.39歲二者亦高居世界之冠[2]。厚生勞動省(以下簡稱「厚勞省」)推估,2010年時點,失智症老人且有日常生活障礙者280萬人,占老年人口的9.5%,其中140萬人(50%)住在自宅或老人專用的集合住宅、老人特別養護之家41萬人(15%)、精神科病院或療養病房(醫療機構)38萬人(14%)、老人保健設施36萬人(13%)、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全名「失智症對應型共同生活照護」,以下簡稱「團體家屋」)14萬人(5%);同2012年8月統計,該人數已高達305萬人[3]。

根據日本介護保險法[4],實物給付分為「機構照護體系」與「居家照護體系」,前者包括老人特別養護之家、老人保健設施、照護強化型療養病床等3種機構服務,失智症者入住機構時,居住、照護、生活支援等服務一體化提供;老人特別養護之家目前僅允許社會福利法人營運,老人保健設施、照護強化型療養病床等必須由醫療法人經營,民間企業僅可自由參入居家照護體系的各類服務。由於機構床位有總量管制政策,機構床位不敷使用。據各都道府縣2010年12月統計,約42.1萬人排隊申請想要住進老人特別養護之家[5]。

失智症者利用居家照護體系時,必須透過「照護支援專門員(俗稱「照護管理師,care manager」)」擬定照護計畫(care plan),依老人需要,最適化設計居家服務、短期入居照護(俗稱「喘息服務」)、日間照護等服務分配,始能將居住、照護及生活支援服務一體化整合。自2006年起,日本全國各地普及化創設「社區緊密型服務」,其中包括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以下簡稱「團體家屋」,group house)、私費老人之家(附照護)、照護住宅(收容身體機能降低且無法自炊的低收入需照護者,care house)[6]等24小時對應的居住型服務以及彈性多樣化小規模多功能居家照護據點。前3種類似機構照護的變相型設施當中,團體家屋定位為「失智症對應型共同生活照護」,後二者定位為「付照護居住型特定設施(或稱「照護型私費老人之家」),並且開放給民間企業者自由經營,其用意不難看出彈性開放「擬似機構」的「居住及生活場所」,以彌補機構數量的不足[7]。

由於失智症者對環境改變及人際關係變化的適應能力差,團體家屋可謂是專為失智症者設計打造的照護環境。團體家屋的照護服務人力配置比為「常勤換算1:3」[8],人力配比和大型機構規定一致,但照護職員素養方面,格外要求具備失智症照護專業領域知識及能力。尤其是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新照護報酬條例,規定團體家屋兼並提供短期入居服務時,照護人力至少須配置1人曾經接受過「失智症照護團隊組長(team leader」)或「失智症照護指導者」、「專門課程」等研習訓練者,始核准保險給付;照護團隊全數若僅具備「失智症照護實踐者研修課程」[9]或「基礎課程」研修證明,則不合乎給付條件[10],團體家屋的照護品質備受期待可見一斑。

本稿以介紹日本團體家屋發展史及團體家屋多功能變身經營方式,提供國人對經營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或創設小規模多功能居家照護有關的認識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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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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