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期 社會團體工作與實務(2012年12月)
從self-in-relation 到self-in-self——淺談如何帶領受暴婦女團體
團體工作作為社會工作三大方法之一,在婦女保護服務機構亦一直都是經年必執行的服務方案,但在國內有關團體工作運用在受暴婦女服務之相關文獻,卻寥寥無幾,許多寶貴的實務經驗相對也無法有更多的分享和傳承,甚為可惜。
國內一篇受暴婦女團體方案發展和評估研究(魏英珠,1995)中發現,受暴婦女需求包括:自我瞭解、自我充權(empowerment)、減低情緒與心理壓力、認識暴力學習因應與自我保護、男女平權觀念及人際關係促進等等。除了個別輔導之外,以團體為介入方法往往亦能產生更大之效。以本會多年實務經驗發現,受暴婦女本身人際互動的缺乏、自我內在價值的壓傷以及社會對受暴婦女仍存有負面標籤化的影響下,透過團體的過程,成員之間經驗的相似性、彼此的互動交流、自我有機會好好敘說、團體的歸屬和支持等,常常能夠帶給婦女不同的收獲和增進支持的力量。
可是這裡頭,團體究竟是如何產生功效和改變的力量?常常我們是感動其中,卻說不清楚、也看不懂怎麼一回事,經驗過後,無法留下痕跡;相對地,我們也就一直很難學會和累積專業知能。這樣的實務運作,缺乏將實務經驗轉化為理論性的能力、辯證與再建構,於是團體雖作為社會工作三大方法之一,我們已漸漸失去了運用團體作為助人的改變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