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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期 社會團體工作與實務(2012年12月)

任務性團體在社會工作實務之運用

社會工作者在協助服務對象時,會依據他們不同的問題類型與需求,運用不同的方法。團體工作常被運用在協助具有共同需求、其問題適合透過成員間的互動及討論等特質的服務對象上。Barker (2003,引自趙善如摘譯,2010)將社會團體工作定義為:「有相似興趣或是有共同問題的一小群人,為達成特定的目標,他們定期的聚會,並參與已經設計好的活動」。林萬億(2007)認為社會團體工作是透過相關活動的設計,在團體領導者的帶領下,協助服務對象藉由團體成員間的互動、經驗分享、練習與彼此支持等,達到個人需求滿足與社會目標的達成。莫藜藜譯(2008)提出社會團體工作係指「社會工作者在小型的處遇性(treatment)與任務性(task)團體中,運用目標導向的活動,來滿足成員社會情緒的需求及完成任務。在服務輸送的系統中,活動被用來指導個別成員及整體個體。」綜合上述,社會團體工作的實施具有目標導向的特質,目的在於滿足服務對象的社會情緒需求及任務的達成,且團體不是真空存在的,它會受其贊助組織資源、任務、目標和政策的影響。

團體依據其組成方式、目的等不同,而有不同的類型。若依據團體成立的目的來分類,莫藜藜譯(2008)將團體分為「處遇性團體」與「任務性團體」,組成處遇性團體的目的,包含滿足服務對象之支持性、教育性、治療性、成長性與社會化的需求;組成任務性團體的目的,則是以達成團體目標、完成任務為主要焦點,滿足服務對象的社會情緒需求次之。雖然兩個類型的團體仍有相似的工作方法,但由於任務性團體具有期待參與成員能有發展計畫和服務方案、解決問題以及做決策、協助成員獲得資訊與能力等特色,相較於處遇性團體,任務團體在社會工作者服務的場域中是經常出現的(趙善如摘譯,2010;莫藜藜譯,2008;何金針、謝金枝譯,2007)。然作者於教學、研究及實務參與中,發現各個服務領域的社會工作者常運用各類型之處遇性團體來協助服務對象,對於任務性團體的討論及實務運用鮮少看到相關的文獻或是服務方案,社會工作者缺乏以社會團體工作的角度來看這些任務性團體的運作。因此,本文主要目的在介紹任務性團體的基本概念與內涵、並提供任務性團體在社會工作實務場域的運用,以期透過本文的分享,提供社會工作者在實務場域中運用任務性團體的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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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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