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期 社會團體工作與實務(2012年12月)
團體工作中任務性團體(task group)的特性與運用
「社會團體工作」是社會工作學系必修課程之一,筆者自擔任社工專業教師之後就開授這門課。從自身的養成教育訓練和實務經驗,授課內容一直都專注在社工者組織及帶領「處遇性團體」(treatment group)的知識與技術。當然,授課的教材也是以上述內容為主;甚至後來至實務機構督導,亦是以指導處遇性團體中的成長團體、支持團體、治療團體、教育團體、或社會化團體為主。
然而,漸漸發現在機構內的社工其實並不常親自帶領處遇性團體,反而是將上述各類團體的執行交由外聘諮商心理師或社工師來帶領。初步瞭解原因,社工多是表示因為個案工作量很大,已無暇顧及團體工作的服務;且因可以向政府或一些基金會申請經費聘請兼任的團體帶領者,而機構內部社工帶團體並未有額外津貼,那何不就寫好團體工作計畫,申請外聘人員來帶領團體呢!
因此,如果社工不需要親自帶領處遇性團體,筆者開始懷疑在社工系的「社會團體工作」課程作為必修之專業方法之存在價值?其實答案仍是肯定的,因為還是有少數機構,如醫院社工仍是必須親自帶領處遇性團體。那麼,「社會團體工作」在學校還需要是必修課程嗎?答案仍是肯定的,因為筆者認為社工教師和督導們除了繼續鼓勵和指導機構社工多嘗試親自帶領他們服務的案主參與的處遇性團體之外,不可忽略的是「社會團體工作」這門課所教授的內容中,其實也有機會運用在幾乎無所不在的任務性團體(task group)。
在社會工作實務場域中,社工們為了確定服務成效、改善服務方式、發展創新服務方案,或與社區機構結盟進行案主權益之倡導,都需要組成各種工作小組、委員會、代表會等任務性團體。無論社工是其中的領導者或成員,仍可善加運用在學校學習之小團體動力知識,和組織與運用團體之技術。因此,本文的主旨即在闡述團體工作中任務性團體的特性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