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期 社會工作人力(2010年03月)
台灣家庭暴力社會工作人力規劃與展望
台灣對於家庭暴力防治(以下簡稱家暴法)議題開始注意,始於反婚姻暴力的社會運動,起初政府部門除少數社政機關有提供相關婦女服務外,多數是未建立專業人力處理相關婦女受暴問題。但自1993年10月鄧如雯殺夫案發生後,婚姻暴力的嚴重性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為了全盤瞭解並作為規劃政策與立法之參考,內政部爰委託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著手研究國內推動婚姻暴力防治法之可行性,接續在各婦女團體、女性立法委員及多位學者專家努力研議推動下,於1998年6月24日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使相關機關有充分時間準備,明令一年後全面施行。
內政部依法於1999年4月23日成立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家防會),由內政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結合司法、法務、社政、警政、衛生等相關機關共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在地方政府部分,全國二十五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併原有之性侵害防治中心,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各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比照內政部家防會設置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教育輔導組、醫療服務組、暴力防治組。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係由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推動立法在先,行政部門在政策措施及組織運作上,並未做好準備即倉促上路,又該法本質上採納美國的模範法典體制,立法過程又經多方妥協,實施後窒礙難行是可以預見的現象,該法最重要之內涵為引進美國保護令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然而欲建置完善之保護令制度,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均須從水平面向去結合司法、檢察、教育、警察、醫療衛生、社政等單位之執行人員培養共識,以建構縝密之防治網絡,如此才能真正落實被害人保護工作。
回顧當初設立家防中心之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財力及案件數,工作人員人數從數人至數十人不等;有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經費預算編列差異性極大,1999年下半年及2000年一年半期間,由於家暴法甫施行,各級政府未及因應,從中央到地方預算編列均呈現不足現象,內政部僅編列業務費八百多萬元作為推動經費,另編列經費8,770萬元補助全國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辦理開辦費、聘用專業人力費、宣導費、設置未成年子女會面處所設施設備費及建構保護網絡;又為加強家庭暴力防治宣導,特補助全國性團體宣導經費283萬餘元。整體而言,家暴法施行之初,不單是地方,中央也是如此,不僅是沒人也沒錢,2001年度起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配合政策統籌設算之後,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業務經費編列上有獨立編列的,也有與性侵害防治業務合編的,甚至部分縣市經費與婦幼福利或其他社會福利經費合編使用,各種情形不一,但在社工人力部份,除在經費設算前以計畫型補助地方政府1名社工人力外,直接服務的社工人力由各縣市原有社會局(處)調派已有之社工員以兼辦(或少數)方式任之,此狀況對於剛起步須建構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之業務而言是相當不利的。
綜合上述,社會對家庭暴力議題的關注,在過去30年透過社會運動、媒體、立法,有了實質的改變。法律與政策上的改變,包括家庭成員關係範圍的擴張、警察權限、優先逮捕、加害人懲罰、處遇及被害人倡導計畫等。上述改變,受到被害人權益倡導及女性團體的歡迎,但由於家庭暴力的複雜性及刑事司法系統本身的機關文化,使推展防治工作更顯困難。刑事司法系統對家暴的回應不足,反映了父權體制拒絕婦女在法律上應有的平等待遇。機構化中的男性思維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政策的改進受到限制。同時,扭曲的性別化制度,削弱了家暴政策的執行效益。除此,家暴被害人的服務,所需要的社工人力,在公部門有用人權的首長絕大多數是男性,及政府機關長期還是處在父權體制下,社工處理受暴婦女績效很難成為政績,更不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民選縣市首長也就不會重視此議題。因此,家暴社工人力的聘用將成為政府推動家暴防治工作難解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