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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臺灣地區少年就業福利與權益保障現況及未來展望

民國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同時也修正法案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外,修文則由現行76條增列至118條;不僅配合社會變遷趨勢,能更周延地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同時也展現我國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其中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較之前條文增加「就業準備」;另為保障建教合作學生勞動權益,規定學校應協助學生與機構簽訂書面定型化契約規定,以落實保障建教生權益與福利。相關條文列述如下:

第34條 少年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第35條 雇主對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36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第3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少年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提供職業訓練。根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研究,多數OECD國家的青少年(15至24歲)失業率為全球平均失業率的2至3倍,主要原因是因為青少年對就業市場不熟悉及就業準備不夠,以致有較高失業問題產生,因此協助青少年就業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的議題。另青少年的平均尋職週期較整體失業週期短,顯示青少年只要積極找工作,較一般失業者更容易找到工作。

現行國內15至18歲之年輕人,多以升學為主,即使未繼續升學者,總需要花一段時間找尋工作,且社會新鮮人正值學習摸索階段,轉換工作之頻率偏高,又因對就業市場迷思、工作態度不夠積極、工作經驗不足等因素,導致失業率居高(如附表1-表4)。為解決上開問題,勞委會職訓局辦理相關措施規劃並研提未來展望,以提升青少年整體就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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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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