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維權或充權——少年權益保障之實踐途徑
2011年,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大幅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在權益保障上,新法除了維持原有的身分權、教育權與就業權外,還新增了表意權、文化休閒權、社會參與權,以及司法權。從法規設計上,可以看出新法對兒少權益保障面向更為多元,也更從發展觀點關切兒少權益。然而,少年權益保障的實踐,能否因為法規的修正而帶來積極作用,則有待觀察。事實上,權益(right)是一個動態的抽象概念,其實踐會隨著權益互動場域及互動對象的不同而有差異。因此,在各種生活場域之中,作為有義務實踐保障兒童少年權益的成人照顧者(包括:父母、教師、社會工作者…等),應以何種標準判斷互動雙方的何種權益應被保障、何種權益應被限制,以及什麼才是適當的執行方式等,並不容易。
2012年7月,一名15歲少女為了慶祝國中畢業,跑去刺青店在胸口刺了一個圖騰,回家被媽媽發現後,母親氣得揚言要對刺青師傅提告傷害。被告的刺青師傅,因為當時沒有取得少女父母同意,就對少女紋身,雖然警方說少女是自願刺青,家長要告傷害很牽強,但是刺青師傅最後為了跟家長和解,還是同意幫少女清除刺青,賠償醫藥費,雙方才和解。(2012年7月26日TVBS)
臺中一名國中女老師在上課時間,在課堂上看到一名男學生趴在桌上睡覺,她走近學生並拍醒他,提醒他上課不要睡覺,該生突然站起,直接過肩摔女老師,嚇壞其他同學。女老師立刻驗傷並由丈夫陪同報案。雖經學生家長求情,但老師仍不退讓,警方以傷害罪的少年虞犯,將男學生函送少年法庭。(2012年5月10日NOW News)
上述的新聞事件在國高中學校時有所聞。然而,兩則新聞中的眾多互動角色,權益的侵害者與受害者究竟是誰?從結果論而言,刺青少女與教師是實質的受害者,刺青師傅和打人的男學生則侵害了他人的權益。不過,從權益保障實踐的社會脈絡來看,當父母給子女零用金時,是否有義務和能力與其討論金錢的運用?在現有的勞動條件下,父母是否有時間和能力瞭解子女為何想要刺青?娛樂產業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又是什麼?父母有能力抗衡嗎?此外,推行多年的教育改革,零體罰和多元教育的實施卻似乎造成教育人員和學生日漸增加的無力感;多數的老師和學生只能在現有的教育制度和升學主義的框架下,盡力維持一種和平的假象。作為主管機關的教育局,除了關切、調查和重申保障受教權的立場外,是否也必須思考在現行教育制度下,教師擁有多少教育學生與課程規劃自主權?更重要的是,從事件報導的角度也可以看出,少年仍被視為無自主能力的個體,其個人的意見感受並不被關注,成人之間的協議才是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因此,雖然臺灣社會已十分熟悉兒少權益保障一詞,但實務工作者在面臨這類的權益衝突議題時,仍然顯得進退失據。
徒法不足以自行。權益保障要能落實,必須仰賴合宜的服務輸送體制規劃,以及對權益內涵熟悉且敏銳的執行者。目前,社會工作強調充權取向(empowerment approach),主張要重視權益無法被保障的結構性與制度性因素,除了要與服務對象發展平權的專業關係,更應將少年視為具有主體性、自主性的行動者,透過教育和集體行動促使其意識覺醒,並能積極參與、倡權與開創更為平等的機會環境。因此,本文將根據權益的意涵本質與特性,從充權的角度探討少年權益保障實踐可能的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