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委託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研究——以中部三縣市為例
早在1993年兒童福利法通過時,臺灣地區強制性親職教育就有了法源的依據,也開啟了親職教育實施的新頁。親職教育在國內長久以來都是屬自願性質的教育活動。但在1993年的兒童福利法通過之後,政府需依法對於虐待或疏忽兒童的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1993年的兒童福利法中規定為四小時以上,到了2003年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的規定則將強制性親職教育的時數從4小時以上,一口氣調高到8到50小時。2011年修訂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1條之規定,兒童及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有違反第56、95、96、99條等相關規定者得令其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由此可見,社會對於提供施虐者強制性親職教育具高度的重視與期待。
臺灣地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自2006年超過1萬件(10,094件)以來,經短短5年到2011年的案件數已達17,667件(內政部兒童局,2012),成長了將近75%,數量成長實在驚人。依據2011年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1條之規定,兒童及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有違反第56、95、96、99條等相關規定者得令其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由於兒童及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並非自願參與親職教育輔導,兒童福利工作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常稱之為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以有別於其他親職教育輔導課程。
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實施的主要目的在於對遭通報之施虐父母或兒童之主要照顧者實施親職教育輔導,以預防施虐再度發生,並達到保護兒童的目的。在兒童虐待案件持續上升的狀況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需求勢必也會上升。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在國內也已實施了將近20年(1993至今),這項業務縣市政府通常委託給當地的民間單位來執行。本研究試圖從中部三縣市政府委託當地民間單位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過程,了解委託辦理的狀況、執行模式、時數的訂定、遭遇困難及委託的滿意狀況等方面的資料,以做為委託強制性親職教育業務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