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社會教導」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的運用:權益取向的模式
安置服務是個傳統服務,在福利國家概念尚未浮現時,濟貧院、孤兒院即已存在。隨著時代脈動,其服務對象不再侷限於孤兒貧童,傳統孤兒院轉型為育幼機構,機構屬性與運作模式也有所調整,之後再加上新增福利法規所衍生設置的安置機構,使得安置機構的名稱與性質更顯多元,如:育幼院、關懷中心、緊急短期收容中心、中長期收容中心(含團體之家、中途之家等)、中途學校、其他如未婚媽媽之家,及獨立宿舍等。安置服務的定位,也從消極的慈善救濟,轉而為制度性的福利保障,確立國家公權力捍衛兒少被適當照顧的權利(彭淑華,2011)。
安置機構的運作,事實上反映不同國家國情的脈絡(national context),即使在一國之中,不同屬性機構也有相當的歧異 (Frensch & Cameron, 2002; Jakobsen, 2009)。但安置機構多具備「強制性」的本質特徵,因此其設計是否得當,一直受到關注。例如:經由兒童保護系統或司法警政的認定「被決定」進入安置體系,非出於案主意願;其服務需求認定往往掌握在專家及機構工作人員手中(Jakobsen, 2009)。而進入服務的標準,也十分廣泛,以現今臺灣兒少安置機構收容的對象:包括孤苦無依、受虐、疏忽、父母無力教養、未婚懷孕、性交易、司法轉向等,法源涵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由於國內安置機構多以混收不同背景的個案居多(內政部兒童局,2007;曾華源,2004:76),以致安置服務的屬性,既有保護、控制成分,但亦夾雜懲罰、隔離意味(張紉,2000;彭淑華,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