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發展精神——論青少年發展的意涵與做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2011年11月11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並於11月30日由總統正式公告完成,總計通過118條條文,新增42條條文,這部新法被視為臺灣對於兒童與少年的福利以及權益工作又開展新里程。由於近年來臺灣發展成高齡少子化社會、貧富差距加大、家庭結構多樣化以及文化族群多元化,這些趨勢造成原有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足以因應社會快速變遷下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福祉。因此在政府行政部門、立法者及諸多兒童及少年民間團體努力修法下,終於促使臺灣的兒童及少年工作又邁向另一個新的發展。
原有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針對兒童及少年的成長發展需求,已保障了最低生活照顧、健康、安全、教育及保護等基本需求,但是這些需求的提供,仍側重殘補性之保護服務,對於兒童及少年所需要正向的社會化及發展取向的福利服務,例如社會參與、文化休閒、資訊傳播的閱聽、公民意識培育等服務,仍未有充分的規劃。因此修法過程參採國際兒童人權公約各項兒少權益概念與內涵,提出具有發展取向的新法(臺灣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聯盟,2011;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9)。
當新法將以「發展取向」作為推動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的理念及價值,「青少年發展」的意義及具體做法,就成為兒童青少年學術或實務領域可以展開共同探討及界定的議題。美國加州政府藥酒預防服務部(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Alcohol and Drug Programs)下設的「國家青少年發展資訊中心」(The National Youth Development Information Center,n.d.)曾蒐集有關「青少年發展及相關名詞的定義」,發現「青少年發展」(youth development)定義隨不同組織或方案的目的,而有不同的內容或要素。這顯示「青少年發展」一詞看似簡單易懂,但實質上卻有其內容殊異之處,這種特性轉換成實務工作時,就有許多可討論之處。
因此本文目的在嘗試探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法中具「青少年發展」的法條內容,並探討落實在實務工作中,可行的方向及做法。本文先從國外多年來「青少年發展」工作的文獻,整理出此名詞的定義與內涵,繼而探討新法中具「青少年發展」意義的條文,試分析說明其具體及實質可能作法,最後提出未來可行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