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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不再只是福利依賴者:民間團體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立場

2004年行政院通過「青少年政策白皮書」,正式將「12-24 歲」做為青少年的年齡界定。截至2011年底為止青少年人口大約有395萬人,而如涵蓋0-12歲兒童,青少年及兒童人口數總計約677萬人,占總人口數約30%。這群成長於七、八、九年級世代,介於未成年與成年之間過渡階段的「準公民」,依照臺灣社會的人口發展及變遷速度,不到十年就要全面接掌臺灣,不過在此之前卻是被排除在各種攸關其權益的公共決策機制外的一群人。此外在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各式兒少虐待、兒少事故傷害、校園性侵或霸凌事件,雖然我國已經有各式採取「親權主義」[1]思維的兒少保護性法令,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然而問題似乎總是層出不窮。這毋寧是國家與社會體制長期忽視兒童及少年權益的結果,對於兒童、少年的看法,仍停留在救助弱勢個案的慈善觀念,並沒有真的以兒少是「社會的公共資產」或「公民權利」的觀點來進行全面性的政策規劃與投資,因此只要不尊重兒童或少年主體性的思維不改變,兒少集體發展困境將難以改善。

現今的兒少不該只是未來的公民,更是國家發展之基礎,但隨著少子女化現象,兒少人口結構弱化已成為趨勢。如何在兒童及少年階段,透過公民養成訓練與發展性觀點,強化對兒童少年的人力投資,緩解少子女化後勞動力降低造成的社會運作衝擊,並透過家庭功能之支持與協助,提升兒童少年權益保障,藉以即早因應少子女化現象,在各先進國家中早已積極作為多年。先進國家早已將兒童少年由「保護照顧的依賴者」,提升為「權益保障的需求者」,並藉由培養公民素養,協助未成年人在步入社會前,成為「準公民」進而順利能「轉大人」。臺灣在面臨嚴峻的高齡少子女化的社會挑戰之際,更有必要對兒少族群做全面性的保障與投資。而去年於立法院大幅翻修完成三讀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正是這方面的嘗試與努力。本文將從兒少權益新法的制定探討兒少公民權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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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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