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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回顧與展望

20世紀以來,有關國際兒童保護的規定是從1924年國際聯盟通過的全球「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開始。1959年,聯合國大會頒布「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 of the Child),目的在喚起世界各國重視兒童福利與確保其應有權利。到了1989年,聯合國大會將兒童權利從目的宣言轉為具約束力的「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Child)。其主要宗旨在於:保護全球18歲以下兒童,確保每一位兒童自出生後無論種族、膚色、宗教或意識形態的差異,皆可享有姓名權、國籍權、思想自由與宗教自由,並且受到應有的保護、照顧與教育。此後,國際兒童權利的保護才算邁入現實階段。對於兒童福利來說,兒童權利公約的通過不僅是一項新國際標準與一部大憲章,也是兒童權利從目的宣言轉向具有實際約束力的立法條文(葉肅科,2002: 51)。

1973年2月,我國制定兒童福利法。1989年元月,少年福利法制定公布。然而,兒少的保護、福利措施與相關需求均有其一致性與延續性。況且,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世界各國的立法體制普遍並無類似以年齡區分的立法情事。因此,一直以來,學界或立法機關基於政府與民間團體對兒少保護和落實兒少福利照顧之考量,即有將二法加以整合或合併之議。後來,為了因應兒童及少年持續出現的新議題、避免兒少保障資源的重疊與整合行政體制,並且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際潮流,而將18歲以下規範在同一法制中。經過兒童福利團體、大眾媒體與立法委員有計畫的鼓吹與努力,乃於2003年5月2日完成三讀立法,並在同年5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生效施行(李瑞金等,2006: 162;黃源協、蕭文高,2006: 241-242)。

2010年11月17日,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草案。2011年11月30日,兒少福利法全文修正公布,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益法)。至此,我國不僅提供更完善的兒少福利,也周延的維護兒少權益,更充分展現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決心與努力。目前,兒少權益法即成為我國推動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相關業務的主要法規。本文的目的主要在探討我國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的重要變遷背景與挑戰、內容與特色,而關注焦點則涉及影響我國兒少政策發展的國際兒少福利政策全球化潮流、我國兒少福利法的內容與特色,以及針對兒少權益法而提出歷史回顧與未來展望的改進方針。最後,在結語部分,我們再對臺灣兒少權益法修訂的變遷與挑戰提出綜合性看法。

貳、兒少福利政策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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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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