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殘補式福利體制下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
民國100年11月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仍照其前身「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分為總則(1~13條)、身分權益(14~22條)、福利措施(23~42條)、保護措施(43~74條)、福利機構(75~85條)、罰則(86~109條)及附則(110~118條)等七章,但比後者原有的75條足足多了43條新條文。兒童局曾為此新法內容,就七個主題分區宣導座談:媒體自律(第45/46條)、收出養制度(15~21條)、教育與就業權益、兒童安全(第28/29條)、新增權益(表意、文化/休閒、社會參與、司法權)、居家保母(第25/26條)與課後照顧(第23條第1項第11款、76/81/83條)、學校社工(第80條)。或因兒少保護是老議題,又執行有年,故而新法宣導獨漏歷來條文著墨最多的保護措施(由24增為32條)。然而兒童虐待現象直接挑戰、檢測一個社會的福利體制如何看待其年幼成員、如何定位國家與家庭的育兒分擔;而未成年的社會成員是否能身心健康的成長,不正是他/她們最基本的生存權益嗎?本文將先回溯此新法內涵與之前兒少福利法的變與不變之處,然後以兒少保護為例,剖析新法相關家庭主義(familism)內涵的條文,最後再討論新法如何透過列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企圖翻轉臺灣殘補式福利體制下社政主管機關獨撐大樑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