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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談兒童人權的落實

本法自92年公布施行以來,隨著社會與家庭環境變遷,有關隱私權的保護、高風險家庭防制、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機構管理、媒體的管理與規範、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的消極資格等均涉及兒少是否有良好成長環境,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對於相關規定付之闕如,為求完善,內政部自95年起積極進行修法工作,並於96年底完成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並奉行政院指示參照人口政策白皮書及近年推動之「兒童安全實施方案」、「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及「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等各項方案,再行通盤檢討修正。期間配合立委提案通過兒少法第30條、第58條、第20條並新增第50條之1,修法禁止任何人對兒少強迫、媒介兒少為自殺行為,將醫療照顧措施實施對象由3歲以下擴大至未滿18歲之兒少,並為配合保險法修法,增訂托育機構應辦理團體保險規定。 

97年世界兒童人權日前夕,由社團法人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等8個民間團體以聯合國權利公約架構,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體例,提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呼籲社會「不只有弱勢兒少才需享有福利,所有兒少的權益都應受到政府及社會同等的重視與保障」,並建議在兒少法中將安全權、健康權、社會參與權、遊戲與休閒權、司法權等保障納入,讓國內兒少權益受到更完整的保障。此外,平面與電子媒體及網際網路等傳播管道發展迅速,傳播媒體對兒少身心健康的影響等媒體管理之相關問題受到各界高度關注,為維護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立法委員紛紛提出媒體管理等法案,如電視遊戲機及電腦遊戲機分級管理規範、規範新聞紙不得刊載事項及網際網路規範機制等。

在上開背景因素下,內政部參酌「國際兒童權利公約」,於修正草案中增列兒少表意權、社會參與權、發展權並擴大隱私權等規定;另考量兒少生長環境及其生活適應,增列國內收養為優先之原則規範;又為保障少年就業權益並納入少年就業保護規定;另為避免兒童因意外事故受到傷害,增列事故傷害防制等內容。由於修正內容含括兒少全面性的福利與權益事項,為符其實,共界達成共識將沿用近10年的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新法),相關條文也由原75條增列至118條。兒少新法經立法院第7屆第7及第8會期4審查及4次黨團協商後三讀通過,並於100年11月30日經總統公布,藉此更周延地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展現我國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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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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