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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期 當代社區工作(2012年06月)

實施家庭暴力加害人關心訪視成效之研究:以嘉義市兩位個案研究為例

家暴法實施迄今,雖在整個政策上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可以說是已經達到一個法治化的境界,此由家暴法以第十條有關保護令的聲請以及第十四條保護令中禁止相對人為特定之行為或明令相對人須為一定之行為可見明文。但是,整個防治政策中對於相對人再犯預防以及相關服務措施設置似乎未能在歷次修法以及政策擬定之初加以考慮,以致整個法律與政策上均偏向被害人保護而忽略加害人在公權力介入後究竟有無預防再犯的實質效果?以及相對人在整起家暴事件中是否需要社會的關心與服務?有無相關資源的連結?這些也都關係到相對人今後將以什麼態度去面對自己的暴力行為?而相對人在面對法律的規範與制度的約束下是否能夠產生自我改善的意願?其實這些問題在當今社會中皆已發生了許多法律、政策與現實情產生了一些落差(李偉,2012)。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因為我們的現行法律與政策已經不能符合實際問題的需要。而基本上,加害人的再犯預防成效與加害人暴力行為、想法的改變正是攸關被害人安全保護之至要關鍵,不可偏廢。從另一個層面來看,林明傑、沈勝昂(2003)人認為,家庭暴力的影響深遠,成員間由於相互間的緊張、衝突,終日生活在恐懼不安、猜忌甚或敵對的氣氛中,彼此間難以無積極的感情互動。據此,加害人在不明瞭家庭暴力行為對於家庭以及長期目睹暴力子女所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下,對於本身暴力行為與想法不僅無法產生改變的意念,甚至還會因為整個暴力衝突事件在公權力介入後,社會上如無提供適當關心與協助,將會令其本身更加厭惡這個法律與制度,甚至想法會更為極端與扭曲,對於被害人的安全保障而言無疑又是一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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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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