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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期 當代社區工作(2012年06月)

原鄉社區組織參與社區發展工作之研究

鄉村的衰退與人口的流失是啟動臺灣社區總體營造的社會背景之一,其中原住民離開原鄉來到都市謀生之後,被稱為都市原住民,不乏出現適應困難的現象,包括文化傳承、污名化、子女教育、體力勞動市場被取代等問題(張雯,2002)。值此之際,許多原住民回歸原鄉重新認同族群文化傳統與重建家園,如魯凱族好茶部落與臺東布農文教基金會,提供自己族人工作機會與改善生活環境,也讓社會大眾更加正視如何在原鄉創造工作機會,以及提升原住民在文化、資源、教育等方面的生活(王應棠,2000;必勇/白光勝,1998;陳芬苓,2008)。

不同類型的社區面臨不同的生活問題,社區發展與社區營造就是社區居民或社區組織運用社區本身具有的資源,採取一連串策略來解決生活問題的過程(蘇麗瓊、田基武,2004;Kelly & Steed, 2004)。此過程是受到社區發展目標的引導,所形成之主動積極、由下而上的集體動員。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994年提出「社區總體營造」的理念後,由於受到日本學者宮崎清的啟發,強調社區營造的五個面向:人、文、地、產、景。臺灣社區營造工作開展迄今,社區之間的發展重點雖有所不同,但也喚起了人們對自己居住地區的關懷(曾旭正,2007)。在此社會發展背景下,社區組織陸續成立,動員與組織當地居民,結合社區內、外資源,達到改善居民生活與培養社區人力的目標(李易駿,2011)。

臺灣社區發展工作的內涵與政府各部會的分工已朝向多元與整合的取向,例如「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與「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的推行(林勝義,2011;黃源協等,2009)。地方政府配合政策辦理社區工作業務,社區發展協會、該地的相關基金會以及文化產業團體等社區組織亦參與推動(吳進書,2010;陳玲芳,2010)。社區事務由公部門與非營利性質的社團組織共同來參與,然而相關研究(蔡育軒等,2007;賴兩陽,2010)指出地方政治人物過於涉入社區發展協會的運作,導致協會無法發揮其功能。原鄉部落事務除了由村長及所屬的村辦公處負責辦理,因教會甚早進入原住民部落提供當地人民宗教、社會福利等服務,加上近年原住民自治訴求下所成立的部落會議,目前教會、社區發展協會與部落會議等社區組織亦參與社區工作。畢竟社區工作植基於當地的社會文化與歷史脈絡,原住民部落文化與漢人社會文化大相逕庭。本文擬以南投縣的賽德克社區作為研究對象,探討社區組織對社區事務的參與情形,教會、社區發展協會與部落會議對部落事務處理的分工方式,以及其運作方式對社區發展的影響,希冀研究發現能作為相關政策制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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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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