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期 取精用弘彰顯社會工作(2012年03月)
方案評估方法在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研究的運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從1998 年通過之後,家庭內的暴力事件,從「家務事」的定位,轉變為需由國家公權力所介入的行為,中央與地方政府,亦開始著手許多家庭暴力防治的政策,以期能保障人民在家庭內基本的安全需求。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2 條明確界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而第5 條及第8 條亦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協調或辦理「加害人處遇」。緊接者,在1999 年衛生署隨即發布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使得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之辦理,更有法規之基礎。
就司法院統計,2010 年1 至12 月期間,其核發民事保護令共14225 件,其中核發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則有2602 件,佔核發件數的18.29%(司法院,2011)。相較過去,雖然核發比率有所提高,(1999 年至2004 年核發率均在1.6%至4.7%之間)(王珮玲,2005)但整體而言,仍屬於偏低之情形。上述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情形有兩個值得關注之處:
一、臺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自家庭暴力防治法推動以來,處遇人次或人數已有一些累積,值得對此處遇執行情形進行進一步的探究。
二、自1998 家暴法通過以來,法院於民事保護令中核發強制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比例持續偏低,此情形與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其它服務體系的見解有所落差,除了專業別的觀點不同以外,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在實務操作上的時間與經濟成本往往缺乏具科學基礎的立論,藉以說服網絡成員重視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
家暴加害人處遇是否有執行甚至推廣的價值?這個問題的前提是我們需要有足夠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的評估研究報告,以提供我們資料來客觀地思考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在網絡中的定位與價值。著手進行或累積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評估研究有以下幾個好處:
一、透過評估研究報告,可以為「成效」進行操作性定義。
二、評估究可以用科學的方法回應實務上「有效」或「無效」的爭議。
三、評估研究有助於修正工作方法以達到最佳的工作效益。
四、透過方案評估檢驗工作目標的達成情形,有助於解決家庭暴力防治資源分配的爭議。
事實上,在實務界中往往因個案的立即性需要以及制度的限制,要得到符合「科學標準」的研究實為不易,然而,此現實狀況並不表示實務領域的科學研究沒有價值。換言之,實務領域的科學研究可以提供我們一個視野,協助實務工作者透過科學的方法,來深入認識每日工作中所蘊含的價值與修正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使研究者透過科學的操作,將所得的知識回饋於人群。基於上述理由,本文提出在家庭暴力實務領域進行加害人處遇評估研究的操作方式,藉以做為未來科學操作的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