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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期 健康照護與社會工作(2011年12月)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1948年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開始提倡健康就是「一個完整國家的生理、心理和社會福祉,而不僅僅只是沒有疾病或不虛弱」。2001年,世界衛生組織發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試圖用一個全球通用的健康分類系統以方便獲得、追蹤和增強健康、障礙與功能。愛惜福(ICF)(林萬億,2010)的目標和運用,焦點在於功能、活動、參與和環境因素的構成,對健康促進和衛生教育工作的影響是明顯的。對個體而言,無論是否身心障礙,在其生活的社區內遭遇到的健康議題,是被個人和環境因素的複雜交互作用所影響。ICF如何能被好好使用以促成社會變遷,尤其對身心障礙和慢性疾病者來說格外重要。

健康促進的概念和生態觀點及ICF的產生連結,已使社會變遷和社會支持的關係相對提升。以ICF立場來說,出現疾病不一定代表疾病的後果對個體一定會產生身心障礙。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雖然需要長期服藥,但是卻不一定會成為身心障礙者,因為近代醫學的發展,這類病人的病情控制可以經由藥物控制產生很好的效果。但是正確的疾病診斷仍然是瞭解身心障礙人口的重要依據,將疾病診斷有系統的分類,並且依據身體系統的位置發展出疾病的分類編碼,且在疾病分類系統下,對照每個身體系統疾病所帶來的損傷、障礙等後果是為身心障礙分類的重要原則。但疾病與身心障礙之間的關係,並不是絕對的因果關係(Marks, 1996引自王國羽,2006, 2008a)。

由於我國2007年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納入採用ICF作為鑑定、評估身心障礙者的依據,且規定自2012年起實施。內政部與衛生署從2009年起分別委託學者專家進行二年的前置作業與選定縣市(新北市、彰化縣、高雄市、花蓮縣)實驗。然而,實驗尚未結束,雜音就滿天飛,認為採行ICF是錯誤的立法與不可行的制度。本文試圖重新檢視ICF制度的精髓,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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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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