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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期 高齡化及少子女化(2009年06月)

瑞典與日本因應少子女化之社會對策對台灣之啟示

兒童與少年是國家未來的支柱,社會有責任給予照顧、保護、教育、健康、發展等相關服務與資源,另一方面,家庭與兒童及少年關係密切,也是重要的關愛及支持來源,社會亦有責任協助家庭健全發展。然而,社會快速變遷導致兒童、少年及其家庭面臨許多非預期的問題與需求,如何解決不斷新興的問題,並提供適切的福利服務,成為政府重要的施政目標之一。我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在近年來歷經許多演變,例如1973年頒布兒童福利法,於1993年第一次修正兒童福利法,本著「關愛為先,保護為要」的理念,呼應當時之社會背景,使兒童福利政策能根植於家庭親情,補足於社區,落實於社會;1995年制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1997年公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訓練實施方案」,1998年6月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年4月,「兒童福利法」第二次修正,兒童局並在同年11月正式成立,連帶增加中央政府的兒童福利工作人力以及兒童福利預算顯著成長;2000年6月第三次修正「兒童福利法」,同時也修正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2002年「兒童福利法」第四次修正,並於2003年5月進行修法,訂頒「兒童少年福利法」,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資源進行更好的整合。此後,為因應外籍配偶家庭組成增加、人口低度成長,以及人口老化議題,政府於2004年制訂「家庭政策」,並於2008年制訂「人口政策白皮書」,以期提供兒童、少年、家庭更多的資源與支持,減少因社會變遷所衍生的少子女化問題,進而造成勞動人口及個人生產力下降和高齡化社會。

由於社會環境變遷快速(經濟不景氣、工作不穩定、社會價值改變、婦女勞參率增加等)使兒童、少年及家庭所處的環境產生劇大質變,連帶產生許多非預期的問題及需求,例如,少子女化現象、單親家庭、隔代家庭及外配家庭的增加、兒童照顧不足、兒童少年生活困頓、受虐兒童少年的增加、青少年中輟、偏差與犯罪、青少年婚前性行為、青少年失業等。其中,更以少子女化最能牽動未來社會和人力資本之國家命脈。

從生態系統的觀點來看,社會變遷所牽動的不僅是社會結構的改變,同時也影響家庭及個人,當家庭及個人發生問題時,則又須透過制度的改變,以協助其適應。因此,我們從上述各項兒童少年所面對的社會變遷結果,歸結出幾個主要的現象,以呈顯兒童及少年的生活樣貌,並思考未來制度面如何回應於兒童及少年乃至於家庭的方向。

首先,在社會結構層面,少子女化對未來人口的衝擊,致使兒童少年在成年後必須面對更沈重的扶養壓力及未來勞動人口和生產力下降;單親家庭、隔代家庭持續增加,家庭經濟負擔、照顧角色及責任負荷加重;外籍配偶家庭快速增加,生育子女之後的教養及教育問題逐漸浮現。因此,未來對於單親、隔代、外籍配偶家庭的支持服務應更強化,以解決家庭的經濟、照顧等問題,進而促進兒童少年人力品質的提昇。

其次,在兒童少年照顧與保護層面,托育服務在長年努力下已有一定成果,但因應雙薪家庭的增加,課後托育成為重要支持;經濟弱勢兒童少年人數增加,雖然社會提供持續性的扶助及補助措施,但潛在的教育條件、競爭條件薄弱的問題,往往讓貧窮兒童少年無法有效藉由教育脫貧,因而再次陷入貧窮循環;受虐兒童少年人數逐年增加,除彰顯社會對兒童人身安全權益的重視之外,對於施虐者的治療與輔導,以及對於受虐兒童少年的安置與輔導,仍是必須關注的焦點。

最後,在少年關懷輔導層面,少年中輟情形減緩,犯罪率因轉向制度的實施而呈現減少趨勢,但虞犯比率上升,同時,伴隨發生的是兒童少年涉案暴力化、多樣化與犯罪年齡下降等趨勢,而輔導成效不彰,造成再犯率持續升高。另外,青少年失業比例偏高,長期無法進入就業市場,影響個人生涯發展,也可能導致青少年自身被邊緣化、被排擠、遭受挫折、增加社會成本等問題。因此,未來對於偏差少年的輔導、一般少年的職涯發展輔導,應更具體思考解決策略。

整體而言,現今兒童少年身處變遷快速的社會環境中,需要發展各種能力去適應外在的變化,但其在社會當中屬於相對弱勢,無法為自己的需求發聲,因此,需要成人協助。同時,兒童少年處於身心發展之重要基礎期,無論其生理、人格、情緒、認知、語言發展,均是未來社會和人力資源品質的關鍵,因此,如何營造有利兒童少年健全成長之環境,仍要回歸到家庭能否獲得足夠的資源與協助,以獲得照顧兒童少年的能力。此外,國家基於兒童少年權益後盾的角色,應如何提出全面性的政策,並落實為具體的福利服務,也是亟待努力的方向。據此,政府除了在2003年制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保障兒童少年權益,內容都指出家庭及社會國家對於兒童及少年照顧及保護的責任與義務。其中第三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第四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政府亦在2004年制定家庭政策,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施政上亦依循社會政策綱領及相關法規的目標,提供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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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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